海关律师说法/吴国雄

胡青宁: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署令〔2021〕250号)之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同时废止。行政处罚听证的相关规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就听证程序而言发生了哪些变化?

吴国雄律师

1、期限变化。将听证提出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举行听证,由原30日(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不予听证的决定时限由5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

2、申请方式变化。原《听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程序规定》不再要求书面形式,换言之,可以口头申请。

3、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更高。原《听证办法》第三十条仅规定“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对于听证笔录的作用未作明确规定。《程序规定》第一百条规定“听证结束后,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复核及作出决定。”故此,听证参加人应当认真核对听证笔录,发现记录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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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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