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陈女士家里一直有小偷光顾,一直认为这个拿自己钱的人是自己的老公,因为很规律,每个星期都会拿2-3次,三年里面,一共大概能偷了四百多次,而且每次丢钱的只有罗女士一个人。每次的钱都不算多,但是总额加起来可就不是小数目了,一共大概有30万元了。陈女士实在忍不住了,直接问老公钱是不是他拿的,老公对妻子的问题感到很惊讶,坚持予以否认。夫妻两人都觉得事有蹊跷,两人决定在家中安装摄像头。每过几天,家中的钱又少了,夫妻调出监控一看,陈女士的闺蜜王某从容不迫地从口袋掏出陈女士家中钥匙,开门后熟练地打开抽屉,拿走几张百元钞票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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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有些许曲折,长达三年时间,陈女士家中的钱总很有规律地被盗,由于陈女士的习惯思维,导致其家中被盗的情况没有及时报警,一般家庭都是这样,妻子主管家中财物大权,但妻子对丈夫的日常花销并不作上限,需要直接从家里拿,这是聪明妻子的明智之举,也正是陈女士的做法,忽视了家中财物被盗的事实,当被盗数额巨大时,才开始从怀疑到查明事实真相。本案主要涉及入户盗窃相关问题,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谈谈看法,敬请指正和讨论。

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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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财物非法据已有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盗窃罪侵犯的法益从传统刑法的所有权说到现在的占有权说,是市场经济使然,在市场经济下,参与市场的主体通过对财物所有权的分离与回归,来实现财产的应有经济效能,如自已购买一辆房车,闲置时车主通过出租的方式来赚取租金,这种情况下,车主在保留房车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到期收回房车和租金,从而最大限度发挥房车的经济效能。众所周知,车主的房车被盗时,盗窃者涉嫌盗窃罪,此时侵犯的法益是车主的所有权,当然是刑法保护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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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当房车租赁于他人,他人在使用过程中,车主将房车偷偷开回家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认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那么本案中,车主不构成盗窃罪。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对租赁者不利,并且会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这种情况下,租赁者的对房车的占有权更值得刑法保护,因为这是市场经济下财物流转的常态,据此,刑法不仅应保护静态的财产关系,如所有权,更应该保护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因此,房车车主将租赁给他人尚未到期的房车偷偷开走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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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占有权,已成为当前通说。行为人正是通过改变原占有关系,建立起新占有关系,来实现盗窃行为的,因此,盗窃罪是破坏占有的犯罪类型之一。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五种,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入户盗窃是其中之一,以下重点讨论入户盗窃相关问题。

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

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当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时且达到可罚的程度时,才有可有评价为犯罪,如果一个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甚至连法益侵犯的危险都没有,这样的行为就不值得刑罚处罚,不应该评价为犯罪行为。

危害结果分为实害结果(结果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所有过失犯罪、未遂犯都是结果犯,危险结果又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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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系行为犯,一有行为就犯罪,本文不采此观点,如果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甚至连法益侵犯的危险都没有,即使有行为也不应评价为犯罪。

司法实践中,普通盗窃未遂的一般不具有可罚性,而入户盗窃即使未遂,仍值得刑罚处罚,原因有二:一是入户盗窃即使没有盗窃得任何财物或具有刑法意义的财物,应评价为盗窃未遂,此时处罚入户盗窃未遂的合理性根据在于,即使盗窃未遂不值得刑罚处罚,在入户盗窃的情况下,至少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因此,入户盗窃即使未遂,仍应处罚;二是入户盗窃极易转化为抢劫,当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时,如果遇到家中有人,行为人为抗拒抓捕,很容易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即造成户内财物被盗,又可能导致户主人面临时人身危险。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入户盗窃未遂时,仍应给予刑罚处罚。其处罚的根据并不是所谓的行为犯罪,一有行为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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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女士的闺蜜多次入户盗窃,且均已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陈女士闺蜜盗窃陈女士家中财物达三十多万,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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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重点就盗窃罪侵犯的法益进行了论述,占有权是盗窃罪侵犯的法益,已成为司法实践的通说。并就入户盗窃相关问题作了简要分析,本案中,陈女士闺蜜入户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敬请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