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以抗诉、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的民事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纠正错案难度可能降低。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的民事案件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8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的民事案件,《规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这类控告案件也是没有期间要求的,可以随时发现,随时控告。

当事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没有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相关民事案件内容不知情,对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情形也不知情,法律应当为其提供救济渠道。如果对这类案件作出时间限制,可能让这部分人失去救济机会,有失不公平。

至于随着司法实践发展,有没有必要对这类案件控告做一定的时间限制,比如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多长时间内提出控告,逾期失权;这要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如果放任案外民事主体怠于行使权利,却又可以“择时”、“择机”控告,也会破坏已经趋于稳定的法律关系,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民事案件没有时间限制。《规则》第20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民事案件没有时效期间限制,符合《规则》第37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即可监督。

三、当事人申请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应当监督民事案件来源。

《规则》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限制。”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应当监督民事案件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民事案件的来源,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即使不符合申请监督的要求,只要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就可以作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民事案件的来源。当事人提出该项监督申请也就没有时间限制,只是当事人的申请在这里会被作为人民检察院监督案件线索。

四、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1、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程序行为的;

4、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6、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遇到生效判决、裁定裁定确有错误,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申请检察院监督不符合规定,可以以申请监督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符合依职权监督案件线索,充分借助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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