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上午,桂林兴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自诉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蒋某玲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以被告人唐某波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情回顾:

妯娌吵架泼粪泄愤

自诉人彭某连与被告人蒋某玲妯娌关系,被告人蒋某玲系被告人唐某波母亲,两家因家庭琐事长期存在矛盾。

2020年10月11日15时,唐某波在自家田地里做事,彭某连误认为唐某波在其地里做事,便上前辱骂唐某波,后双方发生争吵,蒋某玲路过时见二人争吵,便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矿泉水瓶的尿液泼到彭某连身上,后三人继续边往回走边争吵;

蒋某玲则回到家中用矿泉水瓶装了一些粪便与唐某波一起来到唐某科家门口继续和彭某连争吵,期间蒋某玲让唐某波将彭某连绊倒并抓住手,自己则将粪便往彭某连的头上、嘴巴上倒,致使彭某连头、面部、身上等多处都粘满了粪便,倒完粪便后双方都各自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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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彭某连的家属打电话报警。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玲、唐某波自愿无条件赔偿被害人彭某连经济损失5000元,并已将赔偿款5000元交至本院。

法院判决:

母子双双获刑!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玲、唐某波以向他人身上泼粪便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且彭某连先辱骂蒋某玲和唐某波,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故对蒋某玲、唐某波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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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和气生财,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因为本来可以避免的小事,而摊上终生污点,那就因小失大了。

来源:兴安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