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5日发布公告,保持全省个人住房3%税率不变,将土地和其他房屋税率由5%降至3%。同时,拟订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即(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调降税率后,可以使吉林省进入契税税率水平最低的省份行列,与吉林省一贯的减税降费政策取向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