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优秀成为习惯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顺应时代要求,增强法律意识,持续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021年8月12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举办了第四期圆桌派,特别邀请了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林薇薇、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林琪、仙游县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吴梅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高甜甜共同探讨《未保法》。活动现场,四位主讲嘉宾侃侃而谈,氛围十分热烈,那么本期精彩内容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活动现场
本期主题:“未”你而来
主讲嘉宾
总则解读
林琪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正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国家的新时代、新事业需要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新修订的《未保法》系围绕“时代新人”的要求和标准,制定培养“时代新人”和造就“时代新人”的制度措施。但在新时代中,要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承上启下诉讼地位,是每一位检察干警应当要思考的问题。在新修订的《未保法》总则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已逐步与国际接轨。围绕该原则,进一步规定了处理未成年人事项的具体要求,其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肯定,通过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从根本上保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落实。
而此次《未保法》修订明确将国家监护纳入其中,是打通了未成年人监护的最后一公里。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故,宪法相关条文为法律调整未成年人、家庭、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依据。此次修订,既是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宪法性保护的具体落实,本质上也是我国在国家监护理念构建与制度完善层面的深刻实践。但具体到实践中,如何准确评价监护人是否具有监护能力,在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情况下如何跟踪矫正监护人的行为,如何提高监护能力,以及撤销监护权的评判标准与后续处理方法都缺乏明确的规定。
社会保护、政府保护
高甜甜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比如城市流动儿童增多,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要求法律予以关照,这点更多的体现在社会保护和政府保护两大模块之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需要法律作出应对。另一方面,通过十多年的执法实践,各地积累了不少保护未成年人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和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必要把其中行之有效而又具有普通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推而广之。
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主阵地之一,新《未保法》对社会各方面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都做出了新的规定,结合目前的实践,不得不提的是本次社会保护中最后一条加入的“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看似一条普通的条文,该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本世纪初,在我国一些经济和专业力量相对发达的城市开始出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与少年司法部门合作,针对涉法涉诉的未成年人开展专业服务。社会工作力量很快得到司法人员的肯定和接纳,然而在社会工作力量和少年司法部门合作的初期,面临艰难的制度性困境。
增设“政府保护”专章,强化政府以及各部门的责任。本次修订单设“政府保护”一章,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其中明确提到“人民政府”就有18处之多,特别强调的是新法第92条至96条明确国家要承担临时监护职责以及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以及具体承担方式,具体规定需要国家承担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以及需要进行长期监护的5种情形,有助于民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这些新增加的条款第一次细化发展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为民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家庭保护、网络保护
林薇薇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空间之一,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修订后的《未保法》用十个条文(第15条-24条)对家庭保护进行了夯实,强化了家庭教育的职责,明确了监护人权限与义务,如具体规定了家庭教育、监护人职责、监护权限负面清单、儿童安全座椅、防溺水职责、委托监护制度、听取儿童意见等制度,不但贯彻了本法总则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更是通过列举和增加监护人的具体职责,提高家庭监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监护人的职责应该有明确指引。“小悦悦事件”“南京虐童案”等一系列极端案件的发生,昭示了父母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从反面反映了父母监护责任的重要性。《未保法》第16条对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第17条对监护人履行监护权的负面清单进行了规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该尽力消除造成未成年人安全隐患的不利条件、降低造成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的概率,并且在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而实施委托监护时应尽到合理筛选义务。
此次《未保法》单设网络保护一章,初步构建起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形成合力,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如何防止网络沉迷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修改后的《未保法》从政府部门具体责任、易沉迷内容、网络服务应设置的功能、隐私权保护、学校的教育和引导功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社会上对于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修改后的《未保法》对此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新修订的《未保法》作出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新修订的《未保法》,对校园欺凌案件、网络欺凌案件从预防、监管、案后的处罚以及对于受害人的教育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更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更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为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欺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保护
吴梅芳
修订后的《未保法》进一步充实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涵,不仅保护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还强调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保护,以及特定民事案件(离婚、抚养纠纷)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修改后的亮点内容包含应当设立有女性工作人员的专门机构;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实施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等。
近年来,从仙游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类型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的案件较多,呈现案件类型复杂多样、未成年人罪犯受教育程度低、未成年罪犯低龄化趋势、互联网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等特点。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仙游法院通过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多元化少年司法工作格局。在涉少刑事审判领域,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涉少民事审判及家事审判领域,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和维护家庭和谐为目标,开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面保护新模式,不断推动少年司法工作上新水平。
同时,注重打造特色的审判方式,一是注重集聚资源,通过建立圆桌法庭、家事调解室、教育感化室、心理疏导室、单面镜观察室等设施,为少年审判柔性司法提供硬件支持。二是强化科技创新,以信息化手段推动少年审判工作,通过移动微法院,跨越太平洋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案件。三是创新品牌打造,积极探索恢复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仙游法院依法审结的全国首例撤销监护权案,既开创了撤销监护权制度法律适用的先河,也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贡献了基层法院经验。四是健全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法律援助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刑事诉讼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心理辅导等工作机制,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为少年儿童撑起“法治蓝天”。
文稿:仙游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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