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交易中,定金的运用非常广泛,随处可见。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履行所交付的金钱或代替物。《民法典》通过吸收现存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定金规则。
一、《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案情概要
T集团与H公司签订《建立长期供应铁精矿粉合作关系协议书》(以下称“《合作协议》”),约定:(1)H公司在协议期限内向T集团供应铁精矿粉,协议期限15年;(2)T集团向H公司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定金;(3)H公司不能按时供货、供货数量不足等情况下的违约金。《合作协议》签订后,T集团实际向H公司支付了定金400万元。同年底,H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T集团供货。T集团诉至法院,要求H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定金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T集团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Q1:T集团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适用条件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要件:(1)存在违约行为,H公司因“经营不善”存在主观过错,应认定存在违约行为;(2)合同目的落空,本案合同主要义务是H公司的供货义务以及T集团的付款义务,H公司未按约定供货,应认定合同目的未能实现;(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是H公司之违约行为导致的,即因果关系成立。因此T集团有权要求H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Q2:T集团能否要求返还1000万元?
答:不可以
T集团实际支付定金400万元,少于约定的50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应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此,T集团要求H公司返还1000万元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只得要求返还800万元。
Q3:T集团能否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
答:不可以
若协议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只得任选其一,不得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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