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馆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19日,馆陶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以馆陶县樊堡村106国道西自己家的门市房内作为容留卖淫女接客卖淫的场所,容留彭某某、孟某某(“晴晴”)、张某乙(“梧桐雨”)、“小萍”、王某某等五人进行卖淫活动,张某甲从嫖资中进行抽成。2020年11月24日,正在进行卖淫行为的卖淫女彭某某和嫖客李某某被馆陶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嫖客王某某被当场抓获,与王某某正在进行交易的卖淫女与其他卖淫女逃离现场。经审计,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达25004元以上。

张某甲于2020年11月24日,被馆陶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我抄的大馆陶)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目无法纪,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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