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保哥,太阳宫女子学院金融男(是的,保险也算金融)。
前两天看到一个新闻,有点哭笑不得。
理发店的店长老李,闲来无事想邀请自己的店员小曾,来一场男人之间的较量——掰手腕。
大概是觉得自己掰不过店长,小曾一开始就拒绝了。
但架不住店长一再邀约,再考虑到自己以后还要在店长手下干活,小曾只能答应。
比赛开始,两个人咬紧牙关暗自发力。
只听“啪”的一声,小曾的手直接被店长给掰折了。
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导致右肘关节功能障碍。
属于十级伤残。
小曾气不过,就把店长告上了法院。
要求店长对他承担伤残责任,并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 余万元。
结果,法院的判决是:自甘风险。
店长不承担赔偿责任。
说句实话,刚看到这个判决的时候,我还挺为小曾打抱不平的。
明明是店长多次邀请,小曾才同意比赛的,结果伤了手,医药费、误工费还都得自己担。
想想还是挺糟心的。
但法律判决肯定也都是有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简单来说,就是你也是个成年人了,应该知道参加文体活动有受伤的风险。
所以既然你选择参加,而且对方也没有故意伤害,那掰手腕骨折了,你就不能赖人家。
总之,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
那照这么说,小曾的损失就只能自己担吗?
出于职业本能,我想到了工伤保险和意外险。
先说工伤保险。
我在里详细讲过,工伤认定一般有三个原则: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小曾和店长掰手腕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很难认定为是工作原因。
只能算是店长和小曾个人之间的行为。
并不能认定工伤。
除非是公司组织团建,团建活动里有掰手腕这一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予支持认定工伤。
所以,小曾的情况,工伤保险也不赔。
再说意外险。
首先掰手腕骨折这件事,肯定是符合意外事故的定义的。
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但意外险都有免责条款,对一些高风险的运动一般都会免责。
不过,掰手腕也不属于什么高风险的运动。
以大护甲2号这款产品为例:
可以看到,免责条款里没提到这一点。
因此,如果小曾买了意外险且在理赔范围内,是可以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的,并且十级伤残还可以再获得一笔伤残补偿金。
也算能弥补一点损失。
不过,从公布的信息来看,小曾好像也并没有保险保障。
损失还是要自己担。
所以,借这个事儿,也给大家提个醒。
不管是掰手腕,还是其他任何有风险的活动,比赛之前一定要心里有个数。
尤其是遇到比你壮、比你强的,千万别逞强。
真想跟人一较高下,提前给自己买份意外险吧,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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