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你是谁,无论你曾身居何等的高位,一旦被卷入刑事诉讼之中,除极少数情况外,等待你的几乎一定是漫长的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伴随着侦查人员连续不断的讯问和与外界完全隔绝而造成的巨大精神压力,不管当事人是否真的有罪,这都是一种巨大的折磨。毕竟作为刑事追诉的国家机器一旦开动起来,即使是一粒尘埃,落在任何一个个体身上,都是一座大山。
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某,身份极为特殊。在被留置之前,其在司法机关工作已经长达三十多年,其中有十三年的时间担任了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职位。就是这样一位多年来一直领导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工作的司法人员,可能做梦也想不到有一天自己也会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现在熟悉的法庭之上,面对着公诉人的指控,等待着合议庭的判决。他坐在被告席上诉说着自己的冤屈,而笔者和一众旁听人员则在旁听席上注视着这一庄严的审判。
一、本案特别之处一——零口供
通常而言,在职务犯罪案件当中,纪监委的侦查和审讯力度非常之大。因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能介入,无法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故他们必须独自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因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终结之后,几乎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作出了有罪供述。虽然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告人到了检察机关和法院之后都会翻供,并声称当时遭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但是在这个案件中,从被告人刘某某被留置开始,他就没有过一次有罪供述,一直喊冤。直到法庭上,他也坚持认为自己根本就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等犯罪行为,声称这些是有人对其栽赃陷害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零口供”现象在职务犯罪当中是相当罕见的。
刘某某被留置的时间是2020年5月9日,同年5月28日市纪委就在网上发布了一则通告,内容是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刘某某的违法犯罪线索和证据,并敦促相关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发布这样征集犯罪线索的通告在涉黑涉恶案件中非常普遍,并遭到部分法律界人士的激烈批评,认为其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并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但是这样的做法在职务犯罪当中却相当罕见。有人认为这体现了在当事人“零口供”的压力之下侦查机关收集线索和证据的困难和匮乏。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在其被留置之后,为了迫使其认罪,办案人员曾经在留置点对其采取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讯问手段,以逼迫其认罪。只不过这位前检察长非常清楚一旦他被迫认罪,那么后续想要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相关证据则难于登天,于是他始终坚持自己是清白无辜的。
本案被告人被纪监委留置了六个月,留置结束之后,本应被送看守所的他又被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四个多月,迟迟未送看守所。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在这将近一年的在办案点暗无天日的生活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某做了几十份笔录,却没有一份是有罪供述。熟悉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人,应该都知道留置和指居这样的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什么,是什么力量促使眼前这位并不高大的男人扛过了这样的经历,我无法想象。当坐在旁听席上的我聆听着这位前检察长那悲愤的辩解,很难不相信其中确实存在冤屈。
二、本案特别之处二——通过银行转账来受贿
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如果要做一件违法犯罪的事情,一定是知道的人越少越好,留下的痕迹越少越好。毕竟“月黑风高夜,杀人放火天”。对于行贿受贿这样隐秘的事情,当然最好是在一个私下的场所悄悄完成,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神知鬼知,现金交易马上结束。这样的受贿方式是很难查出来的,即使发现了线索也很难收集到相关证据。
然而这个正常人都知道的事情,这位从事了十几年反贪工作的前检察长似乎并不知道。从在案证据来看,他的每次所谓受贿行为,都必须闹出很大的动静,知道的人越多越好,留下的痕迹越多越好,似乎生怕纪委查不出来似的。
公诉人一共指控了他的几次受贿,数额共两百多万。第一次受贿的情况是,当时某建筑公司购买了法院的一栋楼,作为福利政策,法院干警可以在该公司进行集资,一年后双倍返还集资款。当时几乎法院所有的干警都参与了集资,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该法院院长,也让他的一位亲戚去那集资了一部分钱,一年后集资款进行了双倍返还。返还的集资款是通过转账的形式转入其亲戚的银行账户,这位亲戚还打了收钱的收条。
辩护人声称这实际上就是一次正常的民间集资返利的行为,可能涉嫌违纪,但是根本就不是受贿。因为道理很简单,如果要受贿的话,直接私下收钱岂不是更安全,何必要通过一种这么复杂的形式,让这么多人知道,又是签字,又是转账,又是打收条,留下如此之多的证据和痕迹,这些足以说明被告人当时也根本不认为这是受贿,而是将其视为一种正常的民间集资。
更重要的是,根据当庭公诉人举证的证据显示,早在案发前六年,被告人就已经将这笔集资收益通过转账退还给了这家公司,等于在这次集资中被告人分文未得。但就是这笔早已退还的集资收益,也被检察院指控为受贿行为,而且还认定为更重的“索贿”情节。可刘某某说,当初的本金,也一直在亲戚处,他不仅一分未得,还倒贴了钱。
另一个指控则更加荒谬,被告人当年借了一笔钱给某位老板,数额是一百万。双方出具了借条,也约定了半年的借款期限和利息。由于这位老板的资金十分紧张,借款后经过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也未能还清,最后在被告人的多次催促之下,这位老板才分三次将钱还清。而且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入被告人和其亲属的账户。现在这笔还款竟然被检察院指控为受贿行为,当时的借款人摇身一变成为了行贿人,而当时的贷款人则被指控索贿,不禁令人大跌眼镜。被告人刘某某当庭高呼:“我作为一名从事了十几年反贪工作的前检察长,怎么可能采用如此愚蠢的方式(指通过银行转账)受贿!我就是想受贿也不可能这么蠢啊!”辩护人也认为这种“受贿”行为根本不合逻辑,简直不可思议。
辩护人也表示,在被告人刘某某生活的当地,广泛存在着民间借贷的这样一种风俗习惯,而这几次借贷投资的时间也是恰逢当年中央鼓励民间借贷的政策如火如荼之际。被告人作为公职人员这样的行为,或许违背了“公职人员不得经商”的纪律,但是却并不是犯罪行为,否则被告人刘某某绝不会留下如此多的证据,让如此多的人员知道这些事情,甚至还通过银行转账来进行受贿,似乎就怕司法机关无法查出。
更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十八大以后,出于对组织纪律的敬畏,被告人刘某某的这些借贷投资大部分都没有敢收取利息,甚至有的投资借贷连本金都没有收回,辩护人向合议庭指出,这根本不符合一个索贿官员的行为模式,相反更像一个民间借贷中的投资者。公诉人却将这些民间投资借贷行为通通指控为索贿受贿行为,对这样的指控逻辑,辩护人和被告人都表示无法接受。
三、本案特别之处三——行贿人无一被处理
本案指控了三笔受贿事实,金额共两百多万,公诉人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十到十二年,就这个数额来说刑期不可谓不重。但奇怪的是,本案的这些行贿者,却无一人因行贿而被追诉,甚至都没有因此而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绝大部分都一直保持着人身自由。被告人当庭多次悲愤的向合议庭表示,这些所谓的行贿人的证言,都是在纪委监委办案人员的威逼利诱之下,“依样画葫芦”按照他们的说法写出来的,就是某些人为了扳倒他这位检察长而做的一个“假材料”,根本不符合案件事实。
为了查清事实,辩护人申请了证人出庭,感谢合议庭的包容和理解,最终准许了本案中的五名关键证人出庭,可是这次证人出庭却不约而同的存在一种奇特的现象。与往常首先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对证人进行发问不同,这次证人刚一到庭就向法庭做了一段很长很长的陈述,其内容与询问笔录上的几乎分文不差,一模一样,其语速、神态都仿佛在背诵事先准备好的稿子,案发具体地点时间乃至精确到几月几号都记得非常清晰,没有一处地方与之前在纪监委办案人员处所做的询问笔录不同。从这里可以看出,每位证人在出庭之前都做了充足的准备,如果不将其称之为是“训练”的话。
而当辩护人向证人发问之时,一旦问到关键性问题,或者是其之前所作证言中互相矛盾之处,证人要么表示“听不清”,要么就表示“不记得了”,甚至还有一位证人极为傲慢的对辩护人说“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这些情况使得辩护人对证人的发问几乎无法进行下去。整个证人出庭的过程就等同于这些证人在法庭上将他们在侦查阶段做的询问笔录重新背诵了一遍。但是从这一过程中仍然可以看到,有些平日与被告人关系较好的证人作证时底气不足,声音较小,眼神躲闪,可以看出他们也有很多顾虑。旁听席上的一些人表示,这些证人在作证前应该都被纪委的人做足了工作。
在其中一位证人作证结束之后,被告人可能实在无法忍受其当着他和庄严的法庭还满口谎言,悲愤交加向其喊到:“某某,你这样做会受到良心的谴责的!”这一行为很快就被审判长认为是“威胁证人”而遭到警告和制止。
四、本案特别之处四——院长受贿却未牵涉任何一位行贿律师
司法官员受贿一直是一个特别敏感的话题,几乎每一位法官受贿都会牵扯到一批行贿律师,而一位法院院长受贿则可能会牵涉到一大批行贿律师。比如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受贿案牵涉到了18位行贿律师,济南市中院的副院长孙永一受贿案牵涉到了24名行贿律师,济南中院执行庭副庭长乔绪晓受贿案则牵涉到了16名行贿律师……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似乎每一个受贿的司法官员背后,一定站着一排行贿的律师。但是本案的情况则完全不同。
被告人刘某某,自1989年就开始在检察系统工作,在司法机关扎根了三十多年,其中当了五年区检察院的检察长,还当了九年的基层法院的院长,如果他真的想捞钱的话,那么通过操纵案件判决结果接受律师行贿这样一个“好方法”他又怎么会放过呢?但是结果是,对于他涉嫌受贿的指控中,没有牵涉到任何一位行贿律师,也没有牵涉到任何一个民商事案件的枉法裁判,这对于一个被认为是“贪赃枉法”的法院院长而言是极不正常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向合议庭表示,纪委办案人员不是没有在行贿律师这方面下过功夫,之前办案人员找到了一名因向其他法官行贿而被查处的律师,让他作伪证指证也曾向被告人刘某某行贿过,其交换条件是法院可以在之后的判决中判处这位律师缓刑。但是这位律师因不愿意违背事实违心的指证被告人而拒绝了,最终这位律师被判处了实刑。
在法庭调查的最后阶段,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了部分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告人任职某区法院院长期间,他人向其赠与了数额不菲的礼金和红包,被告人对其分文未取而全部上交到了法院的廉政基金账户。根据相关收据显示,其拒贿次数多达十几次,款项数额高达十多万元。这还只是有据可查的,直接拒绝的和遗失或未开具收据的拒贿金额更是难以统计。更值得一提的是,刘某某被留置后,竟然有很多熟悉他的街坊邻居、退休干部、群众百姓给办案机关写材料,说他平时为人平和,没有豪车,生活简朴,办了很多实事,从来不收任何财物,希望办案机关能实事求是。而实际上,除了这些有争议的指控,监委纪委确实也没有查到其任何非法收取贿赂的行为。
不得不承认的是,对于这个案件,人民法院的态度一直是十分慎重的。在开庭之前就召开了三次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就有关程序方面的事项基本达成了一致。为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质证权,主审法官要求公诉人在开庭前提交了举证提纲。辩护人在庭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几乎所有证人均不愿意出庭作证,因此该法院的法官千里迢迢的跑到一个个证人的居住地苦口婆心的劝说证人出庭,给证人做了大量且艰辛的工作,最终使得本案大部分关键证人成功出庭作证。就辩护人提出的对于相关证人证言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虽然最终没能将其成功排非,但是法院仍然启动了相应的排非程序,这在刑事审判中是非常罕见的。
在长达两天的庭审中,对于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发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和时间,合议庭几乎没有进行打断和限制,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即使作为一个旁听者而言,对于法院的上述做法也不得不发自心底的表示肯定和赞赏。本案在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方面,可以说一审法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几乎不存在任何可以指摘之处。笔者由衷的希望本案程序正义的“根”可以结出“实体正义”的果,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持续两天的庭审很快就结束了,随着审判长砰的一声落下法槌宣布“休庭”,已经在旁听席上坐了一下午的我站起身来活动身体,身着防护服的刘某某则离开被告席,他试图努力与参与旁听的家属挥手致意,却很快被法警带走。我们很快就可以离开法庭享受户外新鲜空气和阳光,而他却仍要回到那个暗无天日的看守所等待并不确定的判决结果,即使此时在法律上他仍然是一个无罪之人。他曾经做过法院的院长,或许也曾经身穿法袍作为审判长挥动过法槌,而现在却作为被告人在庭上受审,身份的转变和落差就是如此之大。如今法院尚没有宣判其有罪,但是网络上的相关报道早在一年前就已经甚嚣尘上。他已被双开,在舆论的法庭上,他已经缺席受审而成为了一个不折不扣的“罪犯”。都知道纪委承办的案件宣告无罪几乎难于登天,但是在朗朗乾坤之下,被告人及其家属仍然寄希望于神圣的人民法院能够还他一个清白。
(作者陈幼麟,湖南株洲人,全程旁听并根据回忆撰写,供探讨探究之用。相信司法公正,故对本案涉及的全部地名人名均作了匿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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