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朋友圈被一个名字刷屏了——白天辉。

原因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有关白天辉受贿的参考案例,以释明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及重大立功从宽处罚标准的把握问题。

简单一点说,就是解释为何白天辉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仍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

之所以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和正常人的逻辑,重大立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下面,咱来详细看看。
白天辉,原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他“厉害”的地方,是受贿金额——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1.08亿元。11个亿什么概念?普通人一辈子连零头都挣不到。而且他不是被动收钱,而是主动帮行贿人出主意、绕监管,拿国家的巨额国有资产去给人接盘,导致国有资产处于巨大风险中。直到他被执行死刑那天,涉案11个亿只追回来6.3亿,还有将近4.78亿元没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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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来了:明明“立了大功”,为什么还是判了死刑?
根据法院认定,白天辉到案后确实检举揭发了别人的重大职务犯罪,查证属实,法律上这叫“重大立功表现”。按很多人的理解,这简直是免死金牌。但法院给出了七个字:不足以从宽处罚。
仔细看判决逻辑,道理其实很清楚:
第一,他这个“功”跟“罪”是绑在一起的。他检举的人,是和他在同一个行贿项目、同一条利益链上的。这不是“大义灭亲”,而是“互相咬”。法律对这种和自己犯罪密切相关的举报,从严把握——举报同伙,那不叫立功,叫交代同案犯,是你本来就应该做的事。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罪行的分量太重了。法律上写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必须”。这个“可以”两个字,给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白天辉受贿11个亿,发生在十八大之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更严重的是,一审被判死刑后,他居然翻供,否认绝大部分罪行。这说明什么?主观恶性极深,毫无悔改之心。一个罪大恶极、死硬到底、还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无法追回的人,哪怕供出了几个同伙,法律也不会放过他。
作为一名经常跟案卷打交道的法律工作者,我看完这个案子,心里五味杂陈。现在司法实践中判死刑非常慎重,尤其是经济犯罪,能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少之又少。白天辉之所以成为那个“例外”,是因为他的行为已经不只是简单的钱权交易,而是在拿国家的金融安全开玩笑。
这个案子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又作为参考案例公布,信号很明确:对于那些把国有资产当筹码、把党纪国法当儿戏的巨贪,哪怕手里握着再多立功线索,也换不来一张免死牌。
很多人把“立功”当成最后的救命稻草,到处打听、举报。白天辉的案子告诉大家:稻草能救命,但救不了已经沉底的石头。法律给你立功的机会,是希望你真的悔过、真正为消除社会危害做出贡献,而不是把它当成一场交易。

希望这11个亿的血泪教训,能让所有人明白:有些底线,一旦突破,就再也没了回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