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大家对一件事情存有争议是因为对事件的原委或原因不理解,司法鉴定机构不仅可以利用科学技术来对各种材料进行鉴定还具有对证据进行印证和判定的作用,所以司法鉴定能够帮助大家有效化解各种争议和纠纷。
在保险理赔时,也时常会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争议,但也并不是有了司法鉴定结论,争议和纠纷就会彻底消除,如本文案例,虽然保险公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但保险公司仍不认可鉴定结论,最终还是走到诉讼这一步解决争议。
基本案情
投保情况:2011年10月19日,肖某为其儿子李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出险情况:2013年4月12日,李某不慎被沸水烫伤致背部、上下肢损伤,在第五医院住院治疗34天后出院。
理赔情况:出院后,原告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做司法鉴定再作出赔付。2013年7月5日,李某支付鉴定费由保险公司作为委托方向“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同日,该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全身烫伤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规定”。
鉴定结论出来后,李某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可保险公司书面作出“拒赔通知书”,拒绝理赔。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
1. 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重大疾病烧伤程度为三度烧伤,其烧伤的面积达到20%以上,但根据医院的诊断,李某的烧伤面积仅占3%,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三度烧伤重大疾病责任
2. 双方虽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重大疾病烧伤,但是该结论并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李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
- 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李某烫伤程度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 原告李某在保险期间内烫伤,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认定李某烫伤程度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第十六条(二十)款的规定,该鉴定结论系被告保险公司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其虽要求重新鉴定,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鉴定费用,应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
2. 在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司法鉴定中心又向本院出具了《关于对被鉴定人李某鉴定意见的说明》,对认定的事实、依据作出了具体说明。对上述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李某烫伤程度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第十六条(二十)款的规定。因肖某为李某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受到意外伤害,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李某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或官网,理赔帮汇聚1000+律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得到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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