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鄢睿 石志宏
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湖北省宜昌市两级法院每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接近4000件,在宜昌市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占比约15%,案件数量在各类案由中位列第一。针对近几年民间融资出现的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2015年起陆续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上不断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和保护,并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
宜昌两级法院始终秉承“保护民生和产权、服务经济和发展”的司法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研判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新变化、新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为宜昌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运行,以及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本文以近5年来宜昌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情况为样本,探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分析宜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律和特征,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之间非经营性拆借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规定,并划定24%和36%“两线三区”利率保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2016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对“虚假诉讼”“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防范和制裁;2019年,又对“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转贷”进行了界定;2020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为LPR的4倍(目前为15.4%)……民间借贷从最初的盲目、纷乱的状态逐步走向规范。5年来,宜昌两级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经历了案件数量持续上扬,同时新问题不断暴露,其后总体渐归平稳的发展过程,客观上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规律。其主要呈现为以下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至拐点出现。2016年至2019年,宜昌市每年审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均在3500件以上,2019年超过4000件,民间借贷案件系民商事案件传统类型,在民商事案件总数中占比达15%左右,稳居各类案由案件数之首。
2020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宜昌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为25877件,比2019年的29093件,下降10%。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应缩减。同时,“非法放贷”入刑,以及“职业放贷人”“高利转贷”合同被界定为无效等司法解释和政策的出台,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违法乱象予以了有力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有所遏制。民间借贷案件数在2020年出现拐点,降至3200件,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下降至13.2%。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债权人因主张借贷证据缺失,或者资金过桥后举证不力等原因,转而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不当得利纠纷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了民间借贷纠纷的衍生诉讼,并且该类案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从2016年的84件上升至2020年的143件。该类案件在证据的审查和把握上难度相对更大(见图一)。
制图:张晔
二是案件特征分布规律较为明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年龄分布首先以“70后”占据最多;其次为“80后”和“60后”。有一定经济实力或有融资需求的30岁至60岁的中年人是民间借贷的主力军,占据80%以上;30岁以下的年轻人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占8%和9%。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从2016年至2020年分别为49.54亿元、53.73亿元、45.72亿元、40.47亿元、23.10亿元。10万元以下的案件每年占42%,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占44%,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占10%,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案件占80%,一方为企业或单位的案件占20%。从借贷资金的流向来看,大部分为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见图二、图三)。
三是每年结案情况相对持平。民商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主要分为判决、调解、撤诉、驳回起诉四种,结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矛盾纠纷的化解程度。比较近三年宜昌两级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每年结案情况相对持平。例如,2020年,判决结案1448件、驳回起诉58件、调解1089件、准予撤诉469件,即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达到53.28%,略高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52.64%(见图四)。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问题分析
2015年以来,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在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修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其中,涉及法律规定的更迭,司法解释的承继,以及指导意见的政策性调整。
具体而言,主要变化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不断加大;二是对于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甄别不断完善;三是对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通常是一个持续性的合同行为,不仅前后跨越数年,还往往伴随履行中的变更。因此,要理顺在新旧法规的衔接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审判实务中进一步加强研究。
一是“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问题。《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提出了“职业放贷人”的概念,2020年的司法解释再次明确了“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从2019年末开始,民间借贷纠纷中以“职业放贷人”所涉借款合同无效进行抗辩的案件大量涌现,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并未规定“职业放贷人”具体标准,而是规定由省(市、自治区)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目前,浙江、江苏等地法院已经出台了关于“职业放贷人”时间、次数、利率、金额等较为明确的认定标准,湖北省暂时尚未出台具体标准。
二是“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定性问题。2015年以来,民间融资的鼓励性政策拓宽了民间资本逐利的渠道和出路,民间融资迅猛发展。然而,一段时间内与之配套的监管及法律规范又相对不足,这就导致民间借贷案件爆发式增长,随之而来的还有频频出现的“套路贷”等诈骗行为以及虚假诉讼现象。由于民商事审判调查手段的局限性以及通谋或虚假行为的隐蔽性,“套路贷”案件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重难点问题。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规定》对虚假诉讼列举了十条情形,有助于指导审判实践。但是,社会生活丰富多样,变幻无穷,要甄别“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还需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归纳、总结和提炼。
三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问题。在民间借贷起诉的案件中,存在与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的情形,以及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法律事实引发的不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立案标准的把握、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以及实体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适用的难点。
四是网络平台借贷的风险防控问题。信息化时代,网络借贷门槛的低标准,极大地满足了市场主体对融资灵活快捷的需求,但往往涉及人数多、资金量大,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尤其是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合规性不足、资金监管缺位等问题。有的平台除了提供借贷的媒介服务外,还接受债权转让、对外提供担保、自有资金池放贷等,长期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容易造成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判定界限模糊。这都给审判实践带来诸多新问题、新挑战。
民间借贷纠纷妥善化解的建议
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社会公众融资风险意识。笔者建议,以《民法典》宣传为契机,大力宣传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拒绝高息诱惑、理性分辨非法借贷的表现形式、谨慎投资理财。应及时梳理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或者制作法治宣传片、故事会等,针对不同年龄层的人民群众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在微信公众号、报刊、电台等平台发布,强化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借贷行为。
加强平台监管,净化网络借贷法治环境。一是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对平台积累的资金安全进行金融监管,根据平台不同的运营模式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监管;二是加强相关支付平台的监管,加大对平台用户的提示力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信息的,应予严格确认再行支付。
加强交易规范的引导,防范潜在诉讼风险。通过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引导借贷行为的规范化发展。一是提倡双方签订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协议;二是夫妻“共债共签”,既避免债务人恶意讨债、转移财产,又防止夫妻一方无辜陷入“被举债”的困境;三是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妥善留存借条、借据、转账凭证、催收记录等关键证据,对于支付平台转账借款的,备注款项性质,截屏保留借贷内容的相关证据。
加强打击非法放贷,助力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非法放贷牟取高利客观上增加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法律已明确规定“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转贷”借贷合同无效,强调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放贷、利率约定不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放贷牟利等,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宜昌本地经济发展和民间融资市场发展情况,尽快制定相关审判指引,对“职业放贷人”的相关认定问题予以明确,以指导司法实践,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进而有助于降低民间融资成本,助推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领域。
加强惩治虚假诉讼力度,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议采取“正面引导+依法惩治”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起诉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承诺本人到庭、提交证据真实、不作伪证等,做好庭前防范工作;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实施虚假诉讼惩治机制,对已查明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尤其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及司法资源浪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应探索将虚假诉讼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让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不仅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其社会经济生活也要处处受限。
加强部门联动,创新服务型审判延伸机制。公检法以及金融、网络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打通部门壁垒,加强对刑民交叉案件,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共同分析研判,畅通案件移送和对接工作。共享数据资源,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多措并举,高效化解民间借贷形成的各类纠纷,服务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是国家金融的有益补充,法律上应加强规范和保护。宜昌两级法院将继续坚守“保护民生和产权、服务经济和发展”司法理念,围绕宜昌市经济发展目标,深入了解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功能,助力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1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76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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