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2日,张三与李四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协议约定:李四将其所有的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一台平挂车转让给张三,张三支付车辆价款13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先付款12万元,等办理完过户手续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给李四;合同并约定签订合同前的债务、肇事、交通违法等事宜由出李四负责。
协议签订后,张三依约先支付了12万元到李四的账户,李四也于当日将车辆交付张三,张三接收车辆后即开始营运至2020年7月7日。
2020年7月7日,该市交通运输局向运输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称案涉车辆存在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7月7日至8月7日对该车辆进行停业整改,交通运输局对该车进行了查封。经查,此次被限期整改的违法行为时间均为李四使用期间,按合同约定应由李四负责;且其中一次违章记录竟然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因李四至今为止并未处理该违章记录,也造成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由此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已支付12万元款项。
二、争议焦点
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能否解除《汽车买卖合同》?
三、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汽车买卖协合同》;
(二)被告李四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三邦返还购车款12万元;原告张三应在被告李四足额返还购车款当日向其返还案涉车辆。
四、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未能处理违法行为造成车辆无法过户,是否构成了违约,是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机动车转让后办理过户手续,是机动车出卖方的主义务之一,原告购买车辆后,其有要求出卖方即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权利,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亦是被告的主要义务。
本案中,因被告的多次违章行为并因该违章记录无法消除致使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被交通运输局责令停运整改,在此期间被告仍未能将车辆违章行为处理完毕,直至原告起诉、本案庭审结束,仍有违法行为未能处理,车辆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告未能提供车辆过户的合法手续,致使案涉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严重影响了原告对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处分,其对车辆的所有权亦得不到保护,已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笔者声明
以上的分析结论及建议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审判纪要、实务案例及笔者的经验,仅供参考,欢迎探讨,但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构成任何承诺。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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