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母亲名下的经济适用房,竟是女儿女婿当年出资购买?
十多年后,母亲离婚,竟欲将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女儿女婿紧急起诉,要求确认借名关系并过户。
法院最终支持了他们的请求——只因一份关键《协议书》,以及一个被忽视的事实:借名购房虽有风险,但若目的正当、关系真实、合同有效,法律仍可保护实际权利人。
一、案情介绍
王莉与张磊原系夫妻,育有一子。2002年,二人计划购房,但因张磊无住房公积金,无法申请贷款。
经协商,决定借用王莉母亲王静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即“一号房屋”)。
2003年,王静与张磊签订《协议书》(原文称《公正书》),明确约定:
“一号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张磊,因贷款需要借用王静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25万元,月供由张磊支付;贷款还清后,房屋产权应变更至张磊名下。”
此后,首付款及大部分月供由王莉、张磊支付。2009年二人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所有。
2021年,王静与其丈夫王建国在门头沟法院诉讼离婚,并试图将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孙子曾起诉要求过户,但因权属争议未决被驳回。
2023年,王莉、张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静、王建国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二人名下。
王静辩称:《协议书》无效,且2009年后部分贷款及补缴款由其与王建国支付,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
王建国则认可借名事实,同意协助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王静、王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王莉、张磊名下。
过户费用由王莉、张磊承担。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北京高院相关指导意见,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若借名目的是自住而非投机,且不明显违背政策目的,可认定借名行为有效。
本案中:
购房合同签订于2002年,符合时间条件;
借名原因系为办理公积金贷款,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王莉本人当时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
房屋长期由王莉、张磊家庭居住使用,无转售或牟利行为;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因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且有效,王莉、张磊作为实际权利人,有权要求办理过户。
至于王静、王建国后续支付的部分款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不影响物权归属。
四、律师提示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三个不可复制的有利因素:
购房时间早于2008年4月11日——这是北京法院认可借名购买经适房有效的“生死线”;
存在书面协议——明确记载“实际房主是张磊”,极大降低了举证难度;
借名目的正当——仅为贷款便利,用于自住,未损害保障房政策目标。
⚠️ 但必须提醒:2008年之后的借名购买经适房,绝大多数会被认定无效。即便有协议、有出资,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驳回。
✅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情况:
若购房时间在2008年前,且有协议、有出资、有居住事实,仍有确权可能;
若购房时间在2008年后,建议谨慎评估风险,优先考虑通过债权方式(如返还出资)维权。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历史遗留借名购房纠纷,尤其擅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确权与过户,已成功代理多起借名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