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控制线范围主要涉及三个边界:煤矿开采边界,露天矿产资源开采边界,地下水开采边界

为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菏泽市近日出台《菏泽市高速铁路沿线安全控制线管理办法》,划定高铁沿线安全控制线。

根据《菏泽市高速铁路沿线安全控制线管理办法》,安全控制线范围主要涉及三个边界:煤矿开采边界,是指依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确定,经依法审批的压覆范围边界;露天矿产资源开采边界,是指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以及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地下水开采边界,是指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边界。

煤矿采掘活动应当保证高速铁路安全,在距离高速铁路线路2000米范围内进行采掘工程施工前,鼓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总结矿井历史回采沉降规律,详细分析可能造成的地面沉降范围,并结合与高速铁路的位置关系,确认是否会影响高速铁路安全。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开采或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矿柱。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记者 姜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