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洛政通〔2021〕51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等2个街道、营庄社区等5个社区集体农用地16.7744公顷(其中耕地16.2250公顷、园地0.0626公顷、其他农用地0.4868公顷)、建设用地20.8712公顷。以上共计37.645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营庄社区村庄,西至望朝岭社区村庄、水浇地、果园,南至望朝岭社区果园、营庄社区村庄、营庄社区水浇地,北至望朝岭社区村庄、营庄社区村庄、营庄社区水浇地;

地块2:东至后洞社区村庄、营庄社区村庄,西至后洞社区水浇地、营庄社区村庄,南至后洞社区村庄、营庄社区村庄,北至后洞社区水浇地、村庄;

地块3:东至二乔路、西至冠芳路、南至灵山路、北至北环辅路;

地块4:东至城投集团项目用地、西至经四路、南至琴书路、北至邙岭大道。

2

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3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营庄社区集体土地23.0289公顷,其中农用地12.4031公顷(耕地12.073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3公顷)、建设用地10.6258公顷;

拟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望朝岭社区集体土地4.8178公顷,其中农用地1.3052公顷(耕地1.1429公顷、园地0.06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97公顷)、建设用地3.5126公顷;

拟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土桥社区集体土地2.9551公顷,其中农用地2.1715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7836公顷;

拟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中沟社区集体土地4.14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294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4.1197公顷;

拟征收老城区洛浦街道后洞社区集体土地2.6947公顷,其中农用地0.8652公顷(耕地0.80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8公顷)、建设用地1.8295公顷。

老城区政府拟组织邙山街道办事处、洛浦街道办事处、老城区旧改办、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4

社会风险评估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老城区政府拟组织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和邙山街道办事处、洛浦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5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1年8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1〕49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诸葛镇等2个镇、司马社区等4个社区集体农用地18.9159公顷(其中耕地15.3546公顷、林地2.5637公顷、其他农用地0.9976公顷)、建设用地9.1367公顷、未利用地1.2146公顷。以上共计29.2672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地块2:东至道湛街、西至用地界、南至韩村巷、北至福民巷;

地块3:东至提架庄街、西至光武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司马光路。

2

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诸葛镇司马社区集体土地2.049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95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1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西马社区集体土地8.7078公顷,其中农用地7.2648公顷(耕地6.7452公顷、林地0.0356公顷、其他农用地0.4840公顷)、建设用地1.3574公顷、未利用地0.0856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诸葛社区集体土地5.9368公顷,其中农用地1.1191公顷(耕地0.9146公顷、其他农用地0.2045公顷)、建设用地4.8177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上庄社区集体土地12.5729公顷,其中农用地8.4823公顷(耕地5.7432公顷、林地2.5281公顷、其他农用地0.2110公顷)、建设用地2.9616公顷、未利用地1.129公顷。

3

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教育用地、住宅用地。

4

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026.641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2853.552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173.0896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5

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853.552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173.0896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6

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2室,电话:63088301)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8月11日

来源 :洛阳市人民政府、今报洛阳,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号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