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不让尘,所以巍峨
川不辞盈,所以浩瀚
可但是,在山川之外
总有那诉上法庭的“纠纷点”
总有那不得不说的“买房事”
1
合同之双方“各履义务”
2019年7月
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让位于长岭县某地的一处房屋
就此易主
买卖双方约定
房屋首付11万元
尾款7万元于2021年3月1日前
全部还清
如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
买方张某依合同条款规定
需赔偿卖方李某违约金8万元
2
争吵之谁都“自觉有理”
原告李某
张哥啊张哥,你说那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得如约还款,过户手续已办,还款期已过,可老弟的账户上7万块还没到账,你说咋整?
被告张某
老弟别急,哥真的有苦衷,当时买房子为了商用,还看中了你家小仓库,能储物,可陈某某就说仓库属于他,我一用他就“使绊子”,这这这……你把这事解决了,7万块哥立马奉上。
于是乎,在“各有各理”的情况下
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走上了“诉讼路”
也终在长岭县人民法院“落幕”
3
落幕之法院“自有法理”
法官说理1: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房屋尾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官说理2:违约责任
原告李某主张8万元违约金过高,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官提示
抗辩理由可以有,必须合理且适用。本案中被告张某以“仓库”无法正常使用为抗辩理由,该理由需另行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该履行的义务,请务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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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长岭法院
校对:张加新 孟心雨
审核:李磊
编辑:崔苍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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