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来源:史洪举 人民法治

背景

7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深入贯彻司法解释规定,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政纠纷,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月29日澎湃新闻)

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是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的重大突破。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2020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予以细化。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这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价值,能够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形成常态,有效化解矛盾,切实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之前,“民告官不见官”现象较为普遍。有统计显示,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非常低。这不仅有可能伤及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更有可能加剧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冲突。而且,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话,也不可能全面了解工作短板,无助于转作风、补漏洞,提升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和正面价值。作为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其往往主抓或分管行政机关行使的相应职能领域。在日常工作中,该负责人往往对分管部门所行使的职权内容了如指掌,还要对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予以签字、把关、审核。作为该领域的负责人,在“民告官”时自然有责任出庭应诉,全面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了解分管领域的工作短板或不足,以更好地依法行政。

“民告官”案件中,部分行政相对人情绪较为激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抵触情绪较大,甚至怀疑行政机关刻意刁难。如果行政机关依然指派普通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律师出庭应诉,当事人根本看不到“官”的话,有可能激化矛盾。而负责人出庭应诉,会让当事人看到行政机关重视其诉求、真正想解决纠纷的诚意,有助于消除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提升政府公信和形象。

当然,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形成常态,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行政机关应切实提升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应诉能力,既解决负责人不敢出庭、不会出庭的问题,也解决其出庭后不敢说、不会说的问题。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能够与当事人直接理性对话,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对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让出庭应诉成为发现问题、发现短板的机会,推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