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20多岁徐姓男子2年多前透过脸书结识国中二年级女学生,引诱女学生自拍裸露照片计5张,传送给他观赏,事后家长察觉其交往异状,得知实情,陪同女儿提告,台南警方前往徐云林县住处,查扣电脑等物,他坦承犯行,女学生裸照早已删除,表示悔意,愿意与女方和解遭拒,台南地院判徐1年6月徒刑,缓刑3年,提供100小时义务劳务及接受法制教育课程2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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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调查,徐2018年间,透过脸书结识当时未满18岁的女学生,同年9、10月间,接续透过脸书Messenger聊天要求她提供个人裸露照片后,女学生即使用手机自拍后传送给徐,因此取得女学生裸照共计5张。后经警方以同意搜索方式,去年9月20日在他云林县住处,扣得电脑主机1台。

徐于警讯、侦查及审理中均坦承不讳,并据女学生、母亲及2名证人于警询及侦查中证述,以及脸书聊天群组对话内容截图佐证。

经查,徐引诱女学生制造拍摄为猥亵行为的电子讯号未扣案,经自陈其将裸照储存在手机内,但已删除,手机也已回收,而扣案电脑硬碟内也无存档。

台南地院合议庭审酌,徐引诱女学生制造猥亵行为的电子讯号,应予非难,惟考量两人当时是在交往中的男女朋友,并未违反女学生的意愿,又徐犯后坦承犯行,颇具悔意,并表示愿意和解,经院方安排调解,徐到庭表示有弥补女学生之意,但女学生及家长均未到庭,经询问家长表示不愿调解等致本件调解终未能成立。

合议庭审酌各情及徐犯罪情状,认如处以法定最低刑度,犹嫌过重,不符合罪刑相当性及比例原则,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尚堪悯恕,酌量减轻其刑。

合议庭认为,徐为成年人,明知女学生当时为12岁以上未满18岁的少女,心智发育尚未健全,思虑也欠成熟,竟引诱少女拍摄猥亵数位照片,戕害少女身心健康暨潜移偏差的性观念,致其未来健全人格养成蒙受负面影响,所为不可足取,同时考量徐坦承犯行,迄未能与女学生和解,赔偿其所受损失等一切情状,因而量处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