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作为农村的地方基层自治组织,在村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征地拆迁中,它只能做一些辅助工作,不过实际中往往村委会会做一些越权的事。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说说村委会的那些越权行为。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47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只有行政机关才是实施征地和拆迁的主体,在征收中村委会无权阻止实施征地和拆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3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村民委员会有时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有时会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明律师提醒大家,除非被征收人委托村委会,否则村委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如果村民委员会越权签订的协议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史律师此提醒大家:拆迁无小事,法律来护航。如果在生活中大家有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与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