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白宏杰、委托代理人张清华相关征地事项,存在未公示无手续、签字盖章未标日期、村民普遍不知情的突出问题。这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程序的刚性要求,也触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中“程序不落实、群众权益受侵害”的问责红线,必须依法核查、澄清事实、从严纠偏。
一、三大核心问题:程序违法、权利悬空、权责不清
1. 征收时间与启动节点不明,关键信息缺失
征地必须以法定公告为起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需先发布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再开展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公告不少于30日,并听取意见 。横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需明确:
- 本次征地预公告、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发布时间;
- 土地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协议签订的时间线,为何未标注日期;
- 若未依法公告,是否存在“未批先征、暗箱操作”。
2. 签字盖章未署日期,协议效力存疑且程序违规
征收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日期是明确履行期限、权利义务的核心要素。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履行期限为协议必备条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调查结果、协议须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并记录时间 。未标日期的后果:
- 协议效力待定,无法明确补偿款支付、土地交付等关键时限;
- 涉嫌程序瑕疵,若为代签、补签,直接违反“自愿、公开、全程留痕”原则 。
3. 村民不知情,知情权、参与权被彻底剥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须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公告至少30日,听取意见并组织听证(多数村民有异议时)。村民“概不知情”,说明:
- 未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程序严重违法;
- 剥夺村民参与权、异议权,违背“公开透明、群众参与”的征地基本原则。
二、责任倒查:属地与部门双重履职不到位
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及土地管理职责分工,相关主体存在明显失职:
1. 横山区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预公告、征收公告、方案公告等程序负总责。未依法公告、程序不规范,属于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需承担领导责任。
2. 横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作为土地征收实施与监管部门,负责现状调查、协议签订、公告公示等直接职责。出现“协议无日期、村民不知情”,属于履职不到位、执法不严,直接责任人应被追责。
3. 乡镇与村级组织:属地乡镇、村委会负责公告送达、意见收集、现场见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守土失责,相关人员需被问责。
三、依法处置:四步清零程序漏洞,回应群众关切
1. 全面核查,公开事实
立即调取征地批文、公告底稿、调查记录、补偿协议等全流程资料,明确征收启动时间、公告时间、协议签订时间,向村民公开并说明未标日期、未公示的原因,接受社会监督。
2. 补正程序,保障权利
对未标日期的协议,限期补签并明确日期;对未依法公告的,立即补发公告并听取村民意见;确有程序瑕疵的,依法补正,确保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落到实处。
3. 从严问责,严肃追责
对未履行公告义务、程序违法、代签补签等行为,依规依纪追究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乡镇、村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腐败、利益输送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4. 健全机制,杜绝反弹
建立征地全流程留痕、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刚性机制,通过村务公开、线上查询、现场公示等方式,确保征地程序公开透明;强化常态化监督,畅通举报渠道,严防程序违规再次发生。
四、制度底线:程序合法是征地的生命线
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程序合法是法定底线,公开透明是基本要求。横山区必须以此次事件为契机,举一反三开展全区征地程序专项自查,对所有项目进行全流程复核,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群众的信任在于落实。只有把征地程序的“每一步”都走实、走规范,才能真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让土地征收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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