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四是幸福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成员,通过抓阄,张三承包了5亩A地块土地、李四承包了5亩B地块土地。但是在实际耕种过程中,两家的上下功距离都较远,为了方便耕种,双方协商换地,张三耕种B地块土地、李四耕种A地块土地,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未做相应的变更登记。10年后,A地块土地被国家征用以修建高速公路,产生大额土地征用补偿款。于是张三提出要换回A地块土地,李四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四退还A地块土地。

二、争议焦点

村民自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有效?

三、法院判决

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律评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平等自愿;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而“换地”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对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以物易物的易货交易。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向发包方备案,但是备案属于事后的监督需要,实际上是否备案并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效力。

本案张三和李四互换承包地进行耕种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双方互换土地耕种的时间已超过10年。由此可见,土地互换使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状况亦不影响双方土地互换关系的效力,故在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内,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协商一致,双方应保持互换后土地的实际耕种现状,张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五、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 不予支持。

六、笔者声明

以上的分析结论及建议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审判纪要、实务案例及笔者的经验,仅供参考,欢迎探讨,但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构成任何承诺。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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