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002052)8月21日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福建腾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与公司股东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腾旭实业,本次发行完成后腾旭实业预计将持有公司23.08%的股份(持股比例以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情况为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系同洲电子股东,现合计持有公司6.74%股份(乙方1持有3.85%股份,乙方2持有2.89%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将持有公司5.18%的股份(持股比例以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情况为准)。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今后的稳步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腾旭实业与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7月8日,ST同洲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1年7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经查明,同洲电子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上述违法事实,有同洲电子公告、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合同文件、董事函件、账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ST同洲(002052)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提示,暂定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买入*ST同洲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6日后卖出或持有*ST同洲的亏损投资者有望获赔(根据已公开信息分析所得,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欲提出索赔的股民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在线登记报名委托和咨询。已经有多名投资者向我们进行报名咨询。依照我国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才可以依法索赔。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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