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笔者就以下面的案件为例,就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彩礼范畴的认定、返还的规则作以简要的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5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3月8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张某给李某父母彩礼90000元,给李某红包2000元、给李某父母每人红包2000元;李某父母当场给张某回礼6000元,李某父母给张某红包3000元。同年9月1日,张某及父亲又给李某及父母“菜水钱”30000元,李某父母退还张某10000元。另外,张某为准备婚礼向酒店支付定金4000元、婚庆公司和主持人定金2000元、婚礼服装2500元、婚纱照7000元。后张某与李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

原告张某以李某、李某之父、李某之母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104000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5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女方父母主体错误;2、三被告已退还原告彩礼6000元,并给原告2000元红包,原告给付彩礼数额应为82000元;原告给“菜水钱”30000元属实,但是被告给原告返还了10000元,且该笔款项不属于彩礼,不予返还。被告愿意退还原告彩礼50000元。因被告筹备婚礼也有支出损失,故原告的15500元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证据,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礼金9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审理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一种意见认为,主体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不包括其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另一种意见认为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把相关父母及其他亲属列作共同当事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缔结婚约的是男女双方,列男女双方为当事人无疑是正确的。由于彩礼数额过高,为了孩子能够结婚,男方父母拿出自己的积蓄做彩礼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且依照风俗习惯,订婚时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除了男、女双方,还有双方父母及其亲属,男方及其父母作为权利人起诉属于适格主体;女方及父母作为义务人应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有法理基础,这样做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父母或者亲属给付或接受了礼金,就不能列其为当事人,故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虽然给付彩礼方是男方及其父母,但是其父母没有主张权利,只是让张某一人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不妥。女方及其父母是彩礼接受方,因而是适格被告。

(二)彩礼性质的界定。一种意见认为彩礼只能作狭义的理解,不应作扩大解释。另一种意见认为,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给付的金钱等物品均应认定为彩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依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现金、菜水钱、红包应认定为彩礼。本案中因原告给被告的红包数额超出被告给原告的红包数额,原告没有要求被告退还多出的红包数额,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确认被告方收取彩礼数额为104000元。另外,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中互送的礼品,属于赠与,这些礼品不应认定为彩礼。本案中双方为了筹备婚礼交付的各种定金,不属于彩礼范畴,且现实生活中定金还可能得到全部或部分退还,即使定金得不到退还,也可以转让他人,定金的实际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在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定金损失。

三、彩礼返还规则的思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行为,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女方借婚姻索取高价财物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依据法律规定,针对不同情形,是否返还彩礼应该做出不同的处理。

依据上述第(一)项规定男女未领取结婚证,双方解除婚约,结婚目的未达到,女方收取的彩礼应予以返还。对于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按照农村习俗,双方已经举办了婚礼仪式,亲属相邻都认可双方已经结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解除婚约关系的,彩礼应该依据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返还。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双方领取结婚证,没有共同生活的,双方离婚就必须返还彩礼。但是现实中存在双方虽没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是发生过性关系,所收取的彩礼也可能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或者双方已经共同消费等情形,所以彩礼是否返还,返还多少应该依据双方的证据,结合婚姻解除的因素等多种情况来确定。

依据前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予以返还。该条中对于“生活困难”标准难以确定,如果仅以男方必须陷入生活贫困作为退还彩礼的必要条件,与现实生活不符。现今社会,多数家庭已经脱贫,且男方正处在年轻力壮时期,基本上都有收入,而且收入也都能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多数人收入在当地属于中等收入水平。如果仅按照法律规定,彩礼就不应返还。作为一名务工者,面对高额的彩礼,必须举全家之力而为之。彩礼本是男方为了表示自己结婚意愿给付女方缔结婚姻的证物,代表自己的心意,但是高价的彩礼却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成为感情物化的筹码,也成了阻挡男女感情的绊脚石。借婚礼索取高额的彩礼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近年来,农村男多女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彩礼数额越来越高。甚至有的妇女结婚二、三次,每次与男方结婚生活几个月后以双方存在矛盾为由分居,分居一段时间后提出离婚,并以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不返还。如男方给付的彩礼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返还,男方想要再婚,可能因拿不出高价彩礼,导致再婚无望。依据公平原则,高价彩礼应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引导。参考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是否有子女、各方互送礼物、离婚的原因等因素,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双方交往时间等具体情况,酌定三被告返还原告礼金数额为90000元。订婚当天男方给付女方红包数额高于女方给付男方的数额,故女方要求应从礼金中扣除其给付男方2000元红包的意见没有支持。

综上,审判机关对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而且要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新风良俗角度出发,教育男、女双方以感情为纽带,破除高价彩礼的旧思想,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

西安工程大学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