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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6年1月24日,河北某公司诉称。2018年5月26日,其与安丘市某市政公司签订《安丘市城市雕塑工程政府采购合同》,为市政公司设计供应雕塑产品。
工程结束后,经安丘市审计局审核案涉货款307万元。而,被告仅给付277万余元。现,尚欠29.7万元。由于,多年来原告虽多次索要未果。故而,特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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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6年3月9日,安丘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河北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出示了,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告企业信息查询截图,证明被告在营,主体适格。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安丘市城市雕塑工程政府采购合同》、《安丘市城市雕塑工程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以证实被告为业主单位。另,安丘市审计局出具的《安丘市2018年园林绿化重点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抽查核定表》,证实经安丘市审计局审核案涉货款共计307万元。发票31张,证明原告已按约定足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证明被告实际支付原告277.3万元,尚欠29.7万元。
据此,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调解】
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随后,在法庭的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安丘市某市政公司于今年3月30日、5月30日、9月30日,分三次共给付原告29.7万元,若有逾期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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