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2021年7月27日上午8时分许,王某搭乘张某私家车去公司途中,当地因受台风影响突降暴雨,造成行车视线不好又加上大风天气,张某在通过某十字口红绿灯时与另一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头部受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此王某住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与事故另一方负同等责任。后王某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张某拒绝赔偿,理由是王某主动要求搭乘自己车辆且是无偿搭乘,王某无权要求自己赔偿。为此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赔偿责任,应承当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新增了对于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规定,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友好同乘的重要特征。本案中,被告张某基于与原告王某的同村熟人关系,允许张某无偿搭乘自己的车辆,被告张某在案涉道路交通事故中虽负有相关责任,但对于原告王某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张某对原告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今天,我们正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好意同乘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若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不仅不利于鼓励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也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伦理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淄川区人民法院洪山法庭法官助理 孙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