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邓某华等439人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公告

邓某华等439名违法行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之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要求,对你们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发生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严重违法,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大队邮寄送达违法处罚告知书满30日后仍未来接受处理的,现公告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违法处理的,我们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一、驾驶拼装机动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共244人)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共189人)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共6人)

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