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有很多工程都会进行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不仅如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还会产生不少错综复杂的劳务关系,比如施工企业有时候也会另外雇佣劳务班组。
而在众多复杂的关系中,劳务班组是最末端的,只要上游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工程款拖欠问题,都会影响到劳务班组的劳务款。那如果劳务班组被拖欠了劳务款,是否可以越过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直接找发包人要钱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结合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件分享
2016年,某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交给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但实际上是由彭某挂靠建筑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彭某才是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彭某又雇佣了以乐某为负责人的水泥班组来负责案涉工程的部分工程。
后来,乐某的劳务班组在完成施工任务后,彭某并未按预定支付约定的劳务工程款,多次催收无果后,乐某遂将彭某、四建筑公司一起诉至法院,并将房产公司列为第三人。
案件先后经过当地市中院一审与省高院二审,二审认为,乐某与彭某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所以本案的性质是劳务合同纠纷。
本案中,建筑公司系以债务加入的方式自愿承担彭某拖欠乐某劳务费的偿付义务,应予以支持,但乐某主张发包人房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却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后,乐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最高院裁定,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乐某再审申请。
建永观点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非常常见的一种纠纷,但根据裁判结果来看,劳务班组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建工合同纠纷,只能算作劳务纠纷。既然是劳务纠纷,劳务班组则不能像实际施工人一样,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
不过,这并不是说劳务班组的劳动报酬得不到保护,而是说,在起诉时应该注意适用另外的法律。劳务班组的劳务报酬,可以视为农民工工资的范畴。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论上,除了实际施工人之外,劳务班组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这里仅仅是指的违法招募劳动班组的情况,如果是承包人合法招募的劳务班组,一般来说,劳务班组就只能向承包人要钱。假如承包人拒不支付,应根据《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因为工作量很庞大,不仅涉及到复杂的发承包关系,还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劳务关系,经常会碰到一些现有法律条款并未明确作出规定的情形。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相关案件时,非常考验当事人及其所请的律师的专业水平,只有多年从事这一行业的资深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拿到应得的款项。
总的来说,无论是实际施工人还是劳务班组,都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方式,选择哪些法律条款,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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