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的曹某某,硕士研究生学历,原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经侦(禁毒)大队筹建负责人,本有着大好的前途,却于近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起诉书,作为经侦(禁毒)大队筹建负责人,曹某某并没有恪尽职守,为人民服务,反而屡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十余年来,曹某某受贿468万,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滥用职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起诉书,2009年至2020年,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信息查询、案件办理、欠款催收、案源介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稻普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蔡某某、下沙街道元成社区原主任芦某某等十余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685505.92元。为掩盖受贿事实,曹某某以多种名目收取贿金,包括“办案费”、“感谢费”、“干股分红”、“报销”、“查询费”、“过年费”等等。

稻普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蔡某某是曹某某最大的受贿来源。2013年至2020年,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沈某某非法经营案、施某某诈骗案、迟某某职务侵占案、赵某甲骗取贷款案、张某甲职务侵占案等与蔡某某公司相关的经济案件及浙江稻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功达二手车评估公司资质审批,恶意举报浙江省工行信用卡部总经理陆益明,违规调取蔡某某个人银行交易历史数据等事项中,为蔡某某及其公司提供帮助。七年来,曹某某从蔡某某处收取贿赂共计2227438.2元,以“分红”名义所收取的贿赂就高达1170000元。

房源的购房资格也是曹某某受贿牟利的重要来源。2018年至2020年,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元成社区原主任芦某某在办理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劳某某涉嫌虚开发票案等案件及其个人相关事项中提供帮助,芦某某为表示感谢,将白银时代8套房源、吾角广场2套房源的购房资格送给曹某某。后曹某某将上述购房资格予以转让,从中获利568000元。

受贿之外,检察院还认为曹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滥用职权罪。

2019年底,曹某某接受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元成社区原主任芦某某的请托,在侦办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芦某某向劳某某透露公安部“猎狐”行动的相关政策。劳某某遂根据曹某某的指示,于2019年12月29日出境前往澳门,2020年1月2日以“猎狐”逃犯(跨年度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身份回国投案自首。在之后的审判中法院以其自首情节对劳某某从轻处罚。检察院认为曹某某此举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据起诉书,曹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批准在原案已查证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指使其经侦大队民警立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2020年4月3日判决的张某甲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中,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未被认定。然而,在张某甲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稻普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稻普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之后,为了保全财产,稻普公司董事长蔡某某与曹某某商议,于2020年3月12日以张某甲涉嫌挪用资金案的相同事实向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报警。曹某某在明知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没有管辖权,且原有案件已查证无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未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就指使其经侦大队民警对稻普公司被职务侵占案予以立案,并从中周旋,使张某甲的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此举造成张某甲经济损失,导致其多次上访和信访,破坏法院正常司法审查活动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起诉书,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曹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致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滥用职权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

武汉晨报实习记者 曾秋云

【来源:九派新闻】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wccm.sina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