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接连办理了两起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案情非常相似,但最终的结果却大相径庭:都是采购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供应商好处费。但最终,一个定的是职务侵占罪,另一个定的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是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的李林律师,专办刑事案件。这两起案件同样是“回扣”,但行为模式的不同,直接决定了罪名的认定和量刑的轻重,结果可能天差地别。2026年5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更是给这类案件带来了重大变化。今天,我们就结合真实案例和最新法律动态,把这笔“账”算清楚,也给那些还在犹豫的采购人员敲响警钟。
一、两种回扣,两个名:核心区别在哪里?
很多采购人员觉得:“我拿的是供应商的钱,又不是公司的钱,应该不犯法吧?” 这是最大的误区。实际上,只要私下收受回扣,就已经触犯了刑法。
但同样是吃回扣,司法实践中会根据资金来源和交易模式,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犯罪:
资金来源:供应商自行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公司没有多付钱。
行为模式: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如选择供应商、决定采购量、验收货物等),为供应商谋取竞争优势,然后私下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返点、好处费、过节费等。
2. 职务侵占罪(串通套取公司资金)
资金来源:本公司自有财产(本质上是“偷”自家公司的钱)。
行为模式: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串通,故意抬高合同报价,公司超额支付货款后,供应商将多出的差价部分返还给采购人员。
快速区分口诀
“外人私下送钱、收合作方好处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联手外人,偷吃自家公司钱财 → 职务侵占”
二、2026年新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2026年4月10日,“两高”发布《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给采购人员吃回扣案件带来了三个重大变化:
变化一:立案门槛从6万降到3万
新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统一从6万元降低到3万元。
这意味着:以前收6万以下回扣可能只是违纪,现在收3万以上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曾经“小额回扣没事”的侥幸心理,彻底失效了。
变化二:量刑标准向公职人员看齐
新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贪污罪等标准执行。
这意味着:以前民营企业内部收返点、拿回扣,金额不到6万元问题不大。但新解释施行后,商业贿赂案件的刑事门槛、量刑尺度,都要重新评估。
变化三:单位行贿的门槛明确
新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如果向3人以上行贿、在重点领域(如医疗、食品药品、金融等)行贿,即使10万元也可追诉。
这意味着:供应商给采购人员回扣,不再是“行业惯例”,而是实实在在的刑事风险——送钱的一方同样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跨时间段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这是很多采购人员和企业最关心的问题:“2026年5月1日前的回扣,还能按新标准追诉吗?”
基本原则:从旧兼从轻
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跨时间段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情形一:行为发生在2026年5月1日前,且未持续到新规施行后
适用旧标准(立案标准6万元)
如果旧标准认为不构成犯罪(如金额在3-6万元之间),则不追究
如果旧标准认为构成犯罪,则按旧标准(但新标准更轻时,适用新标准)
情形二:行为发生在2026年5月1日前,但持续到新规施行后(如长期、持续收受回扣)
适用新标准
属于“持续犯”或“连续犯”,整体行为在新规施行后仍在继续
此时犯罪金额全部计入新标准,立案门槛为3万元
情形三:行为发生在2026年5月1日后
直接适用新标准(立案标准3万元)
实务案例
某采购员从2019年开始收取供应商回扣,每年固定10万元,直到2026年6月才被查获。由于该行为属于“持续犯”,且2026年5月1日之后仍在继续,因此适用新标准,总金额70万元(7年×10万/年)全部计入,远超3万元的立案门槛。
四、律师的价值与辩护突破口
1. 律师的价值
在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企业内部犯罪案件中,专业刑事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这类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其核心在于:
(1)区分此罪与彼罪
是“受贿”还是“职务侵占”?是“一罪”还是“数罪”?罪名不同,量刑差异巨大。律师需要精准分析行为模式,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性。
(2)区分罪与非罪
很多案件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如垫付款、合法提成、借款等),却被错误地当作刑事案件处理。律师需要厘清事实,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划清。
(3)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积极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减轻处罚。
2. 实务中的辩护突破口
成功辩护的关键在于找到案件的“命门”。以下是几个关键的辩护突破口:
(1)主体资格之辩
行为人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例如,挂靠人员、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身份认定可能影响犯罪构成。
(2)职务便利之辩
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例如,保安利用巡逻机会窃取仓库财物,因不直接经手、管理财物,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而可能构成盗窃罪。
(3)非法占有目的之辩
这是职务侵占罪的核心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抵扣公司欠薪、垫付公务开支,或属于临时借用且有归还意愿,则可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4)数额之辩
精准计算犯罪数额。对于有真实业务背景的,应扣除其合法的业务提成、奖金、垫付费用等。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数额,坚决提出异议。
(5)证据之辩
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是否合法,审计报告依据是否客观,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等,攻击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五、给采购人员的几点提醒
1、不要低估“小金额”的风险
:3万元即可入刑,1万元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同样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公司内部纪律处分。
(1)不要以“借款”名义掩盖
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是否出具借条、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是否实际还款、是否与供应商存在特定对应关系。没有这些要素,就是“名为借款,实为受贿”。
(2)不要以为“账外暗中”就安全
现在企业内部审计越来越严格,很多案件都是通过“价格异常波动”发现的。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基本都会被查。
(3)不要以为“只拿供应商的钱”就没事
即使不抬高价格,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并收受回扣,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不要以为“2026年5月1日前的行为可以免责”
行为持续到新规施行后的,仍然适用新标准。
结语
“回扣”不是“行业惯例”,而是“刑事红线”。在2026年新司法解释施行后,这条红线更低了、更清晰了。
建议企业:
完善采购审批、价格比价、供应商准入制度
明确禁止回扣、礼金等廉洁条款
定期开展职务犯罪合规培训
发现员工收受回扣,及时固定证据、精准定性
建议采购人员:
守住职业底线
不要有“小额回扣没事”的侥幸心理
收受回扣3万元以上,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合规经营,方得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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