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3月份,市民宁某某报案称,其本人通过社交软件被他人电信诈骗500万余元。宁某某的500万元在5分钟内分别转入张某甲等多个个人账户。经查,2020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网上结识同案犯王某。王某告诉其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从中获利。受经济利益诱惑,张某甲、张某乙将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以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U盾,以每套500元-1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供他人使用。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还向王某出借银行卡“三件套”,每笔转账收取100-150元手续费。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以每套200元价格出售个人银行卡,并收取流水的5%作为佣金。以上银行卡均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被抓获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今年以来,长安区检察院开展了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的“断卡”行动,截至目前,共审查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30件50人,依法严厉打击了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检察官普法

问:什么是“一证”“两卡”?

答:“一证”就是公民身份证;“两卡”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手机卡和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近年来,随着电信事业迅猛发展,互联网的普遍运用,为市民经济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信息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发案特点。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就是杜绝个人出售“一证”“两卡”,斩断电信资金流转链条,遏制这类网络犯罪活动的蔓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出借、出卖个人“银行卡”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一环,“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这种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对此,检察官提醒市民,切勿贪图小利,轻易把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随便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把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成为个人人生污点,影响征信、就业等个人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