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分割查封,绝不整体查封

✔在可控范围内可变卖保全财产

✔可合理置换保全物

......

近日

佛山中院再推营商环境“新招式”!

上周小编已经给大家“过了几招”,

还有印象吗?

(点击图片回顾往期内容↓)

今天出下集了,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以下全是新招、硬招、实招

快来“接招”吧!

为确保佛山市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落到实处,8月16日,佛山中院出台《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平等保护和善意保全并重,助力优化佛山法治营商环境。

措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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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经济的方式确定保全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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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考虑到财产保全只是一种确保申请人胜诉时能够兑现相关权益的的预防性措施,《工作指引》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原则上最后选择保全银行存款。这意味着,财产保全时要优先考虑被申请人货币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等)。而这些非货币财产的价值,不但会因为地理位置、配套设施、折旧程度等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还会随着市场变化而波动。办案人员并非价格评估的专业人士,单纯依靠常识、常理难以判断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所以有时候保全物与需要保全的额度之间就容易产生一定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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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效率、经济等因素,《工作指引》规定,当被保全财产的价值难以直观地表述和确定时,优先考虑定向询价、查询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络信息等较为公正、经济的方式来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以保护各方当事人和相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 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申请保全的额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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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明确,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申请保全的额度相当,禁止明显超范围、超标的额保全。为避免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出申请保全金额,佛山法院下了四道“紧箍咒”,具体详见下文。

措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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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紧箍咒”:明确冻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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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工作指引》明确,冻结银行存款时,应当明确具体冻结的数额,不得影响冻结款项之外的资金流转和账户使用。

#第二道“紧箍咒”:能分割查封,绝不整体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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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明确,拟查封的不动产价值明显超出申请保全额的,应当查封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法院在整体查封后,经被申请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部分的查封。

#第三道“紧箍咒”:情况有变就及时调整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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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明确,在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因为各种原因波动厉害,导致后期价值明显超出申请保全数额的,法院应当及时调整保全的内容与范围。比如,轮候查封是整体查封的,在先的查封措施解除后,应当重新衡量被查封财产价值,及时解除超过额度的那部分财产的查封。

#第四道“紧箍咒”:严禁对七类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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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对哪些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但《工作指引》列出了七类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比如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正常营业必须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措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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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允许以不损害申请人利益为前提等值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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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明确,经查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准许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他等值财产,来置换已经被保全的财产。

#2 允许将资金划转其他账户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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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申请人提出的,将被保全的已经达到保全金额的部分资金划转至其他账户后,冻结新账户的同时解除对原来账户的冻结。

#3 允许在可控的范围内变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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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明确,只要被申请人承诺将变价款交付保全,且整个过程法院可控的,可以准许。

#4 提供保单保函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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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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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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