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袁春 李慧 记者 严君臣)李某入职某建筑设备公司后,在百分制绩效考核中,被上级打了53分,单位以此为由约谈李某并安排调岗降职。因李某不同意该安排,单位将其辞退。事后,李某主张赔偿金获得仲裁委支持,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以员工拒绝不合理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李某入职某建筑设备公司。2024年8月,设备公司向李某送达2024年上半年绩效考核结果,显示在100分制的打分下,李某自评94.8分,上级评价53分,最终以53分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随后公司约谈李某并安排调岗降职,李某表示对绩效考核结论不予认可且不同意调岗。

2024年9月,公司强制要求李某到新岗位报到,李某继续在原岗位正常出勤履职,并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同年11月,该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李某主张赔偿金的诉求。设备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对降职降薪的合法、合理性进行举证。对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评判,应当考虑员工与岗位的适配程度,考核评分低并不完全等同于员工“不胜任工作”。本案中,2024年上半年李某的绩效考核中,上级对“服务运营质量”“累计费用节降率”两项指标打分明显偏低,但对这两项的评分缺乏数据支撑,且与衡量标准不符。李某的半年绩效考评完全以上级领导的评分为准,并未参考李某的自评分。且公司在后续沟通过程中,未就李某提出的绩效异议开展复核、重新评定。因该份绩效考核报告本身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公司以此为由降职降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调岗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可根据生产经营合理需求调整员工岗位,但该权利行使存在法定边界。企业单方实施调岗降职,必须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同时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不得滥用管理权随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违法调岗降职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拒绝。用人单位以此认定员工旷工、违纪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