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离婚协议》中清楚约定债务的承担问题呢?很多人会为了省事直接参照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模板,就简单写上“夫妻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如有,则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之类的条款,但是,如果你被案外人起诉到法院,被牵连了,怎么办?代为偿还债务后还能向另一方追回吗?能追回多少呢?

案 情 简 介

何某违反离婚协议,在确认夫妻双方无债务后,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确认“有借款”,最后这个案子因梁某举证不能以及何某确认债务等因素作出了不利于梁某的判决,导致梁某被迫在强制执行阶段向案外人清偿借款32.25万元。

梁某一气之下,起诉何某,要求他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返还实际代为偿还金额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裁 判 结 果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因何某原因导致梁某在某案件中承担共同债务,梁某在履行债务后,有权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何某主张权利,故梁某要求何某支付645000元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成 说 建 议

从上面这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后的追偿权和惩罚条款真的太重要了!那么,如何约定才能防范风险呢?

成说律师建议,《离婚协议》的约定应包括债务的对外与对内两个方面:对内双方均认可无任何共同债务,个债自负,一方无需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担责;对外如因一方债务导致另一方代为偿还或连带偿还的,则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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