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注来源: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编辑:滨小影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则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月**日转取保候审,同年经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朱某某为打野兔在集市上购买了一把枪支,几年后又接受他人赠予的一把枪支,一直存放于马山子镇马山子村朱某某家中的床下。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所非法持有的两把枪支均能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家中若有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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