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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上午,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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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022年,被告人韦某某购入钢管、弹簧等配件,在家中利用电焊机、手磨机等工具先后焊接制造了二支枪支用于打猎。2023年4月,田林县公安局民警到韦某某家中核查线索,经民警一番劝说,韦某某主动上交改装枪支。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非法制造的二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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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二支枪支

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二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射击性能及致伤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制造枪支只是用于打猎,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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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都构成犯罪。制造枪支行为社会危害性大,稍有不慎就会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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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 田林县人民法院

编辑丨 谷 林

审核丨 黄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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