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该起案例中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透支信用卡50余万逾期不还,在被公安局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后,当地检察院通知该案撤销。

【案情简介】

林某系武汉某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的结算便利,林某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信用卡启用后,林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大额透支消费,期间均按银行要求正常还款。截至2016年4月29日,林某共计透支消费人民币53万余元,当日还款人民币1万元后开始逾期不还,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2016年11月3日,林某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欠款,但还款人民币4万元后再无还款。2017年10月12日银行报案,林某于2017年12月到公安机关投案。

【处理结果】

2018年6月19日,青山区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该区公安局撤销案件。随后,青山区公安局决定撤销林某信用卡诈骗案。

【律师解读】

(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刑法》第196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本质区别。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二)检察院介入侦查:不能仅依据未还款事实推定其非法占有

青山区公安局认为,林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出现逾期后,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司法实践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青山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后认为,不能仅依据行为人未能还款的事实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根据信用卡透支款的用途、后期不能还款的原因以及前期申领信用卡有无使用虚假材料等事实综合评判。

经对案件事实、罪与非罪、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青山区检察院进一步认为,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大多用于公司经营,未及时还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该案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终,青山区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青山区公安局撤销案件。随后,青山区公安局决定撤销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觉得文章不错别忘了点和转载哈,每天更新干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