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陕西省咸阳市某环保科技公司
非法倾倒、堆放污泥案
Part 1
典型意义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配合协作、联动执法,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Part 2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6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对咸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外北部坮塬区堆放大量污泥,无污染防治措施,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情重大,咸阳市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动执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深入调查。
经查,该公司协同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按一定比例混合生产烧结砖,建设规模日处理污泥400吨。2018年5月开始生产,期间超处理能力私自接收相邻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累计约1.5万吨。超处理能力接收的污泥拌和后堆放于厂区外北部场地,该场地租赁自附近村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立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取样对堆放污泥9个主要污染物项目进行全面检测。经检测,9个主要污染物项目指标均低于《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表1中A级标准限值要求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
三原县自然资源局对堆放场地综合评估后,确认未造成土壤污染。
Part 3
查处情况
三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污泥接收负责人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十日。
三原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35万元,对污泥接收负责人行政处罚5万元。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5万元。
整改情况:该公司按整改方案要求建成了规范化污泥堆场用于转运污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4月15日,已全部完成转运。原污泥堆放场地正在彻底清理并植树复绿。同时禁止新的污泥进厂,继续利用生产线对原存放污泥处置消化。
Part 4
案件启示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积极实施部门联动执法,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行业监管责任,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动协作,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形成了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为及时查处重大环境案件、减少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隐患提供了坚强保障。
来源: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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