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某镇。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中卫市**有限公司苏C*****号混凝土泵车的驾驶司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风电厂院内打完混凝土后,使用手动操纵操作收起泵车支撑腿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泵车副驾驶后支撑腿周围的情况,将作为泵车司机学徒的被害人周某某头部挤在泵车车臂架与车体的夹角处,致周某某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符合双颞部遭暴力挤压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风电厂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5月20日,经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某所在的中卫市**有限公司和周某某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周某某近亲属人民币共计120万元,周某某近亲属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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