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上海港港口及其一线作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内容如下:

上海港港口及其一线作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

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环境同防”的相关要求,加强上海港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严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要求,结合上海港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上海港各港口作业(含港口装卸、引航、船舶代理、港口冷链食品作业、岸基登轮作业、船员换班等)单位在疫情期间,从事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冷链食品拆箱查验、船员换班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人员、船舶修理和第三方检验服务人员等登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防护。船舶修造厂与制造企业应参照本指南,按照行业主管机关的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

二、总体要求

各港口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制度,建立完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报告制度、督查(检查)制度、应急预案、人员培训以及与属地疾控的对接机制, 明确防控工作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到岗、到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全人员、全要素、全流程、全覆盖”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安排必要的防疫经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积极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疫苗接种。要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合理确定引航、港口装卸和登轮作业等港口作业的风险等级,并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进出管控、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封闭(闭环)管理、定期核 酸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严格落实“人、物、环境同防”的防疫措施,严格落实环境、设备、物品和人员的消毒工作。外贸港口作业中的引航员、船代外勤人员和其他进入船舶生活区 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人员等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冷链物品的冷链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存在中高风险环境暴露风险的作业人员应安排已接种疫苗人员,确保高风险岗位作业人员 100%接种,并积极组织推进其他低风险岗位人员接种疫苗,尽快实现“全面接种”,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港口企业要结合码头作业实际,制定防疫作业流程图,合理划分并固定作业区域和转运路线,尽量减少作业交叉和人员接触。

三、加强信息管理和报告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抵港前14日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对来自疫区或重点关注的船舶,要查验21天内相关航行及作业动态,并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特定防控措施。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6.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7.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消杀、接收、转运、处置等信息。

(二)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港口企业应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加强进出港区人员的信息核查和登记,按要求查验健康码(拟换班的外籍船员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及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测温,严禁无关人员和健康信息异常人员进入港区,并做好人员、车辆进出记录,完善登记台帐,鼓励采用小程序或APP等信息化无接触登记方式。对外开放的外贸码头,上、下船船员和境外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凭口岸监管部门相关手续通行。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应加强企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高度关注员工健康异常信息、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行程、是否有风险暴露史等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如有相关信息应及时报送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四)加强港口登轮通道管理。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港口企业应在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部门。

四、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根据船舶来源地、船员健康状况及换班情况等信息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对风险程度较高的船舶, 严格按要求落实针对性措施;对已出现疫情的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所有经营船舶,或发现未如实提供相关疫情信息的船舶,引航机构可对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港口企业等作业单位要按照“非必要不登轮”要求,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要合理安排班组轮换,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

(二)港口企业通过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保安人员加强值守,严格“非 必要不上岸”措施,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外贸港口应配合边检部门加强现场管理,查验相关记录和防护措施,发现有未按要 求落实个人防护设施、疫苗接种、定期核酸检测等相关要求的, 以及登轮手续不全的,应立即报告边检管理部门,并禁止未落实要求人员上、下国际航行船舶。

(三)严格船舶靠港作业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其中,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在入境港口开展装卸作业。船员按要求须进行核酸检测的国际航行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阴性后,港口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确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 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并在船员核酸检测出结果前封闭管理,不得离开港区。港口企业要按照相关部 门要求配合接收单位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的消杀,或按要求按照医疗垃圾处理。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转国内航线且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不足21天的, 按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严格落实外贸港口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外贸港口要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国际航行船舶船岸交流活动,严格控制船岸人员直接接触的情形,除船员换班、急救等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所有在船船员不得上岸。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港口企业应查验其登轮手续(口岸部门核发)、疫苗接种记录、 核酸阴性证明(2天内)以及封闭管理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要求人员不予其通行。内贸港口在对来自国内中高风险船舶作业期间,要参照执行外贸港口相关要求。

(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口岸监管单位同意,外贸港口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监管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五、作业防护要求

引航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要相对固定、登记造册,实行闭环或封闭管理,采取一定工作周期的轮班制,工作期间 集中住宿、封闭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严格做好居住点相关工作。要从严做好个人防护,规范穿戴防护面罩、防疫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工作场所与居住地之间点对点转运,避免与家庭成员和社区普通人员接触,并按规定可每隔1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实行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制度,每天上下午各开展 1次健康监测,发现可疑症状人员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其余一线作业人员可每周检测2次,每次间隔2天以上。根据人员情况轮流安排检测,尽可能做到各高风险岗位每天都 有人员接受检测。

港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入境船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国内船舶的保障服务,中高风险地区来船作业人员不得从事低风险地区来船作业,避免交叉作业;工作期间,相关休息区域也要严格分开。直接接触外贸船舶以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船的船员和船舶环境、进口冷链货物的港口高风险作业人员应做到“两集中”(集中工作、 集中居住),严格按照“四固定” (即作业人员、作业场地、生产设备(工具)、休息区域固定)要求管理。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与消毒,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和人员的感染风险,按照规定要求选用相匹配的个人防护用品;人员在高风险区域(冷链作业区、入境船舶生活区和中高风险地区来船生活区)采用二级防护,工作中全程规范做好个人防护,严禁在高风险区域吸烟、 饮食、饮水;要规范增设防护用品脱卸区域,并加强监管,按照“三区两通道”的规范,在不同风险等级区域交界处设置固定的防护服脱卸区,穿脱标准流程上墙,并通过视频和现场监管相结合方式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穿戴和脱卸情况进行监督。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港口企业要为作业人员配备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2.外贸港口及从事中高风险船舶作业的内贸码头,要严格实施“非接触作业”,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船、 不与船员直接接触,作业人员皮肤不与货物及其包装件(含集装箱)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登轮作业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严禁进入船舶生活区等封闭空间,从严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医用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避免与船员接触,必须接触的,应在室外空间并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作业完成后应按照要求封闭管理排除风险。

3.港口装卸作业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国际航行船舶作业时,应严格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必须船岸配合时,应审慎评估风险通过后报口岸监管部门备案,梯口值守人员应对下船作业船员进行体温检测,并核查其是否正确佩戴医用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期间,港口企业要会同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在室外空间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国内航行船舶作业时也要尽可能减少船岸人员直接接触。

4·严格落实进口集装箱拆箱查验作业防疫措施,配合海关查验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按要求规范实施消杀和检测工作。

加强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及查验作业防护要求,作业场地应固定,拆箱及查验作业设备和工具要专用并标识清晰,存放于作业场地内。所有进口冷链食品按照生鲜冷链物品的属性,划设集中堆放区域,做到物理隔离、标识清晰。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实行封闭管理,定期检测体温,并以生产班组为单位,固定岗位,不与非冷链业务串岗操作,作业期间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口罩以及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旦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封闭空间内作业人员及其接触人员应立即全体进行核酸检测,排除风险。加强对冷链作业和生活场所的消毒工作,每4小时对冷链作业场地进行一次消杀,每周进行一次深度消杀,冷箱查验专用于冷链作业的叉车以及需要重复使用的板、箱、网罩、绑带等集装箱附件,要与其他货物作业机械分开放置,在消杀后方可再行使用。开箱作业前要先对集装箱箱门进行消毒,开箱后严格按照海关指导开展相关消毒和查验作业;每4小时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人员工休息场所进行一次消杀,每周进行一次深度消杀。加强货物信息登记和提货管理,做好收发日期和时间、运输车辆牌号信息、货种或品名、收货来源及发货去向等信息的登记信息登记, 提货司机均须到指定区域进行防疫检查,落实体温测量、健康码查看、口罩佩戴等措施,登记信息应包括姓名、单位、籍贯、 居住地、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要督促进口冷链食品提货人需在《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告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并核对海关申报信息和储运信息,对未经海关布控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切实按要求做好冷链食品的闭环管理。

冬春季节,进口非冷链箱查验人员要参照冷链作业人员落实个人防护措施,作业期间全程穿防护服、佩戴口罩以及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至少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加强冬春季非冷链货物信息登记和提货管理工作,加强与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单位信息共享,严格按要求做好冬春季非冷链物品的闭环管理。

5.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推行无纸化申报和作业,最大限度减少纸质单证。

6.外贸港口作业人员作业后须按照规定采取人员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消毒并规范处理。

(二)引航员防护要求。

上海港引航站应组织引航员全员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并落实以下防护措施。

1.上海港引航站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N95/K95型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力度,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

2.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相对固定,引航员实施封闭和闭环管理,封闭工作期间,加强体温监测,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对引航员进行核酸检测(封闭期2天1次)。引领船舶上如发现(或事后接报)有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应立即组织引航员进行核酸检测,并实行补足14天的隔离健康观察(自 接触之日起算),每周2次核酸检测,无异常情况的方可解除隔离恢复封闭管理或者正常生活。

3.船舶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全程正确穿戴N95/KN95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手套、鞋套等防护用品,必要时可进一步加强防护。

4.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

5.引航期间,应通知船方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减少与船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讯设备。

6.引航员应尽量避免在船上就餐、如厕。

7.引航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人员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消毒并规范处理。

8.接送引航员的司机、交通船艇船员应正确佩戴口罩、 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时检测体温,定期安排核酸检测(每2天1次或每航次1次)。

(三)通过码头登轮作业单位登轮人员防护要求。

各作业单位应组织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中高风险船舶的作业人员全员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并要求相关登轮人员落实以下防护措施:

1.登轮人员应佩戴医用口罩、手套、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进入船舶生活区等密闭空 间要全程穿戴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手套等防护用品,在船期间因故无法有效落实防护要求的登轮人员应主动申报,下船后应实施集中隔离14天进行健康观察。直接接触进口散 装冷藏货物的登轮作业人员要全程穿防护服、佩戴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同时要合理安排轮班作业时间,避免长时间作业造成口罩以及面罩结冰,影响防护效果。

2.登轮人员禁止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并减少与船员接触。确需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并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登轮人员尽量避免在船就餐、如厕、休息。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离船。

4.登轮人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人员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消毒并规范处理。

5.登轮作业人员应实施,定期进行核酸检测(2天1次) 直接接触进口散装冷藏货物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定期检测体温,至少2天1次核酸检测,进行集中居住、封闭管理。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全体装卸人员及其接触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实行封闭管理。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船舶代理公司要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直接接触散装冷藏货物的作业人员、与船员近距离接触人员、引航员等高风险岗位人员正确穿脱防护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到位。难以全程实施二级防护的在高风险区域(冷链作业区、入境船舶生活区和中高风险地区来船生活区)的人员,作业后应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

从事中高风险船舶作业的,或作业后接报船上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作业单位应按要求立即组织非封闭管理的作业人员在一周内集中管理并实施二天一次核酸检测排除风险。接送高风险作业人员的车辆驾驶员也应实施二天一次的核酸检测。

(四)船员换班作业防护要求

经批准的换班下船船员、紧急救治船员,港口企业应做好 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船员换班与紧急救治。换班下船船员必须先经海关核酸检测,口岸入境卫生检疫中发现“四类”人员的,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排查和处置结果, 检测阴性如异常的,方可下船转运至隔离点或机场。转运过程中,换班船员和航运公司护送人员(包括驾驶人员)应全程二级防护,闭环转运完成后,应及时对转运车辆开展消毒。航运公司护送人员(包括驾驶人员)应安排相对固定的已接种疫苗人员,工作期间应按照两天一次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直接来自或途径疫区船舶,且离开疫区后的在航时间不足21天的,换班下船入境船员应集中隔离21天,且不予补差隔离;其他船舶换班船员原则上应集中隔离14天,离开最后一个境外港口(非疫区)在航时间已超过一周及以上的远洋船舶,可实施补差隔离,补足21天的隔离时间(含离开最后一个境外港口后的在航时间),且最少也应实施7天集中隔离。隔离期间按要求实施核酸检测。

六、集中居住管理要求

(一)各登轮作业单位和进口冷链作业单位应按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实施集中居住、封闭管理。

(二)集中居住人员按工作排班要求正常换班的,按 “N+7+7” (N天工作, 7天集中隔离观察, 7天社区健康观察) 原则管理,不具备社区健康观察条件的,应执行14天集中隔离观察。

(三)集中居住人员进入集中隔离观察期时,原则上应异处居住,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分层居住。

(四)集中居住人员进入集中隔离观察期时,应持有24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报告,方可进入7天集中隔离观察, 期间于第1、3、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时,转为7天社区健康观察,社区健康观察的第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时,可恢复普通工作和正常生活。社区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注意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不具备社区健康观察条件的,应继续执行集中医学观察。

(五)集中居住人员进入7天集中隔离观察期时,应按照集中隔离观察的要求进行人员管理。集中隔离观察期间不得离开隔离观察区。

(六)对通过码头登轮的国际船舶检验、代理、供油、维修企业等第三方登轮作业人员,未纳入港口企业集中居住、封闭管理的临时登临人员,在登轮作业前应落实集中隔离点,并向相应港口码头报备同意,在登轮作业后,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七、加强环境卫生防护工作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优先保障人力投入。按照高风险地区防护标准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疫情防护装备的采购、配置、使用工作, 做到储备、配发、使用到位。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口罩、N95/K95型口罩、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或防护面屏、消毒液(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浓度75%酒精,二者不得混存混用)、消毒洗手液、 消毒纸巾、一次性手套、橡胶手套、温度计、红外测温仪、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

(一)通风和环境卫生要求。

1.加强环境通风。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等空间区域配置酒精、免洗手消毒剂等用品,定时开窗 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通风频率每日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正确使用空调。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及时清扫转运垃圾。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的转运和处理。

(二)清洁消毒管控。

1.接送员工的车辆和船艇应每次进行消毒。

2.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接待窗口、电梯间按钮、扶 手、门把手等),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3.根据作业人员防护要求严格落实作业区域消毒要求。对人员聚集区(接待大厅、侯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 卫生间、集体宿舍等)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不少于6次,消毒作业尽量避开作业时间。使用含氯消毒液(使用84消毒液按不低于1:50的比例配比)喷洒, 喷洒含氯消毒液每立方米保证不少于30mL,或使用浓度不低于75%的酒精消毒液擦拭相关设备和多人触碰区域。切勿将含氯消毒液和酒精消毒液混用。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工人封闭场所和集中居住、用餐、休息区域的消杀频次。

4.喷洒消毒液期间,喷洒区域要保证相对密闭,以达到消毒效果,喷洒消毒液20分钟后,安排人员开窗通风,至少 10分钟后,空间区域恢复正常使用。

5.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6.使用过的一次性防护用品应集中收集处置,冷链作业等高风险人员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统一收集并进行规范消毒处理。

(三)卫生防护要求。

1.入场通道处设置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点1—2个,尽量减少出入口或者保持单向进出。检查工作人员尽量与被检查对象 保持1米以上距离,穿工作服、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或橡胶手套,有条件的可佩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屏。

2.需入场作业的劳务单位人员、来访人员、商务人员等 应提前预约。接待外来人员双方均需佩戴防护口罩,避免握手、 拥抱等肢体接触,及时洗手。

3.人员聚集区采取间隔、分隔措施,保持合理距离。

4.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开会,尽量减少现场会议。参会 人员佩戴防护口罩,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 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保持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对场地、 家具、茶具用品进行消毒。

5.食堂采用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食堂每餐前后各消毒1次。所有人员佩戴防护口罩,尽量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 位。勤洗手,没有清水时,可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如75%酒精溶液)清洁双手。

6.使用消毒湿巾擦拭门把手、电话、键盘、鼠标、办公文具等。

7.明火作业场所禁用酒精喷洒、擦拭作业设备,禁用酒精对手、鞋、衣服消毒处理,使用其他消毒液、消毒纸巾进行消毒处理。

8.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注意穿戴防护服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进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静电消除作业程序。

9.根据海关要求,按规定做好车辆场地消杀、人员管控等工作,配合海关进行冷藏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护目镜、医用口罩、面 屏、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相关作业人员实施封闭管理并每周定期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10.港口客运站、游轮按照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和本市相关要求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11.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国家和本市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 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 292号)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关于印发进口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 通知》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八、做好应急处置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部门和卫生健康、交 通港航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确保出现异常情况时快速有效 处置,减少对港口生产的冲击。

(二)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登船引航员要采取穿戴防护服、防护镜、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手套等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要求船舶采取通风消毒、所有船员佩戴高级别防护口罩、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必要时可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 导引航员穿脱防护服和消毒工作。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三)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四)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毒。用于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全面消毒。

(五)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严禁通过公共交通转运异常人员,应安排专车或指导其自行前往发热门诊就诊,并妥善做好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置工作。一旦确诊,严格按照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九、加强督导问责

各港口作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督导问责,将疫情防控责任层层传递落实到一线岗位,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严、不实、不细的基层单位(班组)和员工要严肃问责,确保责任到岗、到人。相关管理部门也将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督查和问责,确保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