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能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欺诈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争议来说,如果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且这种确认无效的权利并没有规定一定的行使期限。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对,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将相同的行为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并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规定,撤销权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而归于消灭。因此,在劳动者基于欺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否可以考虑借鉴《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准用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1年期限?

答:从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民法典》。从瑕疵合同的效力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在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往往是自始确定无效,其确认无效合同并不受一定期限的限制。相较而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针对一方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民法典》赋予受欺诈方的是合同撤销权而非合同无效请求权,并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因此,对于劳动者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现行(劳动合同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合同,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明确规定权利行使期限的情况下,不能准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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