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批复》(泰政复〔2017〕53号)文件精神,结合姜堰区实际,现将高污染燃料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姜堰区涉及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等。

二、主要内容

(一)燃煤锅炉排查整治。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姜政办〔2017〕41号)文件明确,2017年底前,姜堰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各镇街、园区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已完成燃煤锅炉整治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现场核查内容包括:是否擅自恢复使用已注销淘汰的燃煤锅炉;已关停的燃煤锅炉是否办理注销手续和拆除;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是否擅自恢复使用、掺煤燃烧;是否有新增燃煤锅炉现象。

(二)其它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排查整治。各镇街、园区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它设施(除锅炉外的)的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是否存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现象;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其它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中频炉、冲天炉、煤气发生炉、粮食烘干房、茶浴炉、大灶等)是否已停用,或改用天然气、电等其它清洁能源。

(三)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排查整治。各镇街、园区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已取缔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是否“死灰复燃”;辖区内是否仍存在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治理要求。各镇街、园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此次治理作为推进姜堰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各镇街、园区要对排查中发现的燃煤锅炉坚决立即予以取缔;对仍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它设施(除锅炉外的)须在2021年11月底前予以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发现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予以依法取缔。区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对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园区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和新闻舆论监督,对虚假整治、长期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切实倡导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小餐饮店、早餐摊点、居民个人等不使用散煤、型煤(蜂窝煤),主动使用清洁能源,实施“气代煤”或“电代煤”。

(三)坚持长效监管。各镇街、园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常态化开展“回头看”,切实维护整治成效,落实长效监管机制,严密防范死灰复燃,坚决杜绝问题反弹。

附件: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附件

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

根据环保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以及《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批复》,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包括:

1. 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未配置袋式除尘器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关联阅读:《关于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治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