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

这个就很清楚了:王有猥亵行为,但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检察院认为不够罪,不批捕。虽不够罪但已经是违法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里很严重的了,所以公安机关转处治安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关于猥亵的最重顶格处罚,15日治安拘留。减去之前被刑事拘留的天数,剩下没有执行的送拘留所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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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这涉及到了刑行交叉问题,即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简单的说,就是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行为,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盗窃,如果盗窃数额较大,比如偷了3000元,那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比如偷了300元,则不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所以仅构成治安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的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15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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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猥亵和强制猥亵的区别,显然从字面上来看,区别就在于“强制”两个字。对于盗窃,如上文所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以1000-3000元作为分界的标准。然而,对于猥亵和强制猥亵,法律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判断一个猥亵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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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针对的身体部位。行为对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色彩越明显,行为的违法程度便越高;

2、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持续时间越长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就越高;

3、强制的程度。“猥亵”一词本身已经包含了违背被害人意志,但不同猥亵行为中强制的方式、强制的程度有差别,比如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较高程度的强制手段;

4、猥亵的场所。如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除了使被害人感到羞辱外,该行为还妨害了社会风化;

5、猥亵造成的其他后果。如有的猥亵行为本身比较轻微,但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回到本案,从检察院的通报来看,措辞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说明程度王某文的行为只达到一般的猥亵程度,给予治安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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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女方诬告男方,最大的问题在于媒体,无视警方通报中明明白白写的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不考虑大众缺乏对法律术语的了解。为了热度发布暗示事件反转文章,实际上根本没有根本没有反转。给读者造成强烈的误导。无疑也会给这个事件里唯一的受害者女员工再次带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