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赵艺慧
排版 / 小荆
如今结婚率较低,一个重要原因是年轻人认为两个人的结合如果没有一个人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高的话,那么此时就不选择婚姻,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大家慎重选择婚姻的一个表现。所以,结不结婚,何时结婚,和谁结婚都是自身的选择,别人无权干涉,但是这种选择是否是没有限度的呢?
比如说今天结婚明天离婚可以吗?今天和这个人领证,明天和另外一个人结婚可以吗?这些问题是否可以发生,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少数,但是如果发生了呢?法院是否能够支持呢?
近日,在云南昆明就发生一起类似的案例。原来,一对小夫妻刚领证一小时男方就要离婚,女方不同意,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1995年出生的项某(男)现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1997年出生的陈某(女)是昆明某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护士。项某的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觉得陈某不错,于是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项某和陈某认识后互生好感,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1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但陈某不同意离婚。
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这件事情,男方女方却有不同的看法:
@女方认为:男方的行为是故意骗婚,该行为对于自己的身心以及之后的婚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应依法追究男方的责任,恢复自己未婚的状态,所以撤销婚姻并且赔偿自己30万元。
@男方认为:他与女方在结婚之前已经分手,两人的感情破裂,结婚是因为女方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做出的草率决定。
同时两人都称,结婚前双方都没有同居过,婚后没有住在一起。
看到这里很多网友纷纷表示吃惊,有些人感慨年轻人把婚姻当儿戏,有些人甚至调侃结婚证也算是证书,大学生可以加分。虽然大家众说纷纭,但是领证一小时后就要离婚的案件确实是少之又少,那么究竟法律能够容忍所谓的一时冲动的不理智呢?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男女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在领证结婚后一个小时时间里就要离婚的诉求是可以提出的,但是婚姻并不是儿戏,需要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但是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领证一个小时,而且领证时基于两个人有一定感情的基础上,同时原告并没有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婚后生活感情出现破裂。另外,对于女方提出的撤销婚姻,目前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撤销婚姻只有两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撤销婚姻,即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二是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
所以,该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至判决之日并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起诉,故判决驳回原告项某的诉讼请求。
其次,从情理上来说,结婚并不是一拍脑门的热乎劲,它意味着责任和选择,领证一个小时就选择离婚这种情况少之又少,如果确实存在感情破裂那么法律自然会保护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是随便的亵渎权利,那么此时的婚姻就不能成为牺牲品。
同时,为了保障婚后生活的幸福,降低离婚率,今年我国出台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了,要加强婚前指导、婚前保健、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减少婚姻家庭纠纷。可见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降低离婚率不仅仅是从离婚环节找问题,还需要从结婚开始找突破。
面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少网友表示对应“离婚冷静期”,国家是否可以出台“结婚冷静期”,这一想法可能存在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来看尚未成熟,所以当大家意识到结婚要冷静的同时,此时理智已经在提醒着我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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