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沧州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汤某某与吴某某(已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522167元,借款对象156人被牵连其中...

沧州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十年间非法吸收近八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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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汤某某与吴某某(已判决)经营南皮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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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承诺高息,以口口相传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522167元,涉及借款对象156人,截止案发尚有12387200元尚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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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某作为南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明知吴某某资金系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为其收取吸收资金并负责支付吸收资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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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本人向张某某借款一笔,共计3万元。另被告人汤某某在吴某某吸收存款的过程中,在何某某等人的9份借条上签名,涉及资金1193400元。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汤某某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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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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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街**小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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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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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8月29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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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与吴某某经营南皮县**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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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9522167元,现尚有12387200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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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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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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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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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犯罪属涉众型犯罪,犯罪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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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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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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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此类犯罪中受害者众多,涉案金额大,一旦他们投入的钱财无法追回,必将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

来源: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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