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江苏省扬州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公开起诉书,因许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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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某甲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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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检诉刑诉〔2016〕70号,被告人许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78********,汉族,高中文化,南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如皋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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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尹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尹某某近亲属、辩护人朱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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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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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超速驾驶苏F2****号大型客车,在进入本市工农北路450号仪征市汽车站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尹某某撞倒并刮蹭至右侧车底,事故致被害人尹某某受伤,被害人尹某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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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后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某甲就民事损害赔偿已支付被害人尹某某近亲属5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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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供述和辩解;

4、扬州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扬州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扬州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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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某甲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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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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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今日头条、中国检察网、扬州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