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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陆火 秦仲海

出品|塔子山评说

本号数月前披露了一起发生于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的“问题”醉驾案件。一审被认定有罪的被告人贾军祥,随后经由包头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6月18日,土右旗法院对贾军祥危险驾驶案重新进行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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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证据完备”实则问题多多

该案表面上系一宗“证据完备”的典型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贾军祥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当场查获,呼气检测结果高达212mg/100ml,血液鉴定报告则显示为221.86mg/100ml,达到入罪标准。

然而,在土右旗法院第一次一审庭审中,案件核心证据却出现重大裂缝——鉴定人当庭依据检测参数计算出的血液酒精含量仅约50mg/100ml,与书面鉴定结论相差近四倍。这一关键矛盾,使原本看似稳固的证据体系出现动摇。

围绕该鉴定结果,辩护方进一步提出多重质疑:血样提取、封存及送检过程缺乏完整记录,关键签名存在缺失或疑似补签;血样保存条件缺乏客观佐证;鉴定机构未提供原始检测数据及气相色谱图,且可能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历史校准曲线”。这些问题叠加之下,所谓“核心证据”已不具备应有的可靠性。

尽管存在上述明显争议,一审法院仍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25年12月22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贾军祥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贾军祥随后上诉至包头中院。此案因鉴定数据严重分歧与程序争议,成为一起备受关注的醉驾证据审查样本。2026年4月3日,包头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此,包头中院撤销了土右旗法院的一审判决,将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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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案件走向再度充满不确定性。贾军祥的命运,仍悬于对核心证据的重新审查之中。

02 现场执法程序不规范情形贯穿始终

2026年6月18日,土右旗法院对贾军祥案重新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方周雷律师认为,无论是现场执法程序,还是后续血样采集、封存、储存、送检等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情形。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负责鉴定的技术人员未能向法庭提交完整的鉴定过程工作记录、原始操作记录以及同步视频资料。

面对辩护人的质疑,鉴定人员仅表示可以依据现有材料对鉴定过程进行口头描述和推演,但无法提供能够客观还原鉴定全过程的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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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即便按照公诉机关主张适用的2013年《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审查,本案证据链条亦存在明显瑕疵;而如果按照主审法官提及的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行审查,则案涉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难以得到有效证明。

“在缺乏合法、合规基础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已经不具备认定被告人有罪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辩护人表示。与一审阶段围绕鉴定数据计算错误展开的争论不同,此次重审法庭辩论的核心,集中于两份醉驾司法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应适用2013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公诉人看来,案件发生时该意见处于有效状态,因此应据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

辩护人则提出相反意见。其认为,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角度分析,本案均应贯彻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原则,并适用202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新《醉驾意见》。

辩护人指出,“从旧兼从轻”原则并非仅适用于定罪量刑问题。在醉驾案件中,酒精含量鉴定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基础性证据,其证明标准与实体认定密不可分,因此证据规则并非完全脱离实体法而独立存在。

更重要的是,对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两高早有明确规定。辩护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第三条认为:行为发生时已有旧司法解释,原则上适用旧解释;但只要新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为有利,则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而不区分其属于实体内容还是程序内容。

据此,辩方认为,即使将2023年《醉驾意见》理解为程序性司法解释,只要其对被告人权利保护更充分、对证据要求更严格,就属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

辩护人周雷进一步指出,即便退一步按照纯粹程序法理论分析,《刑事诉讼法》历来遵循“程序从新”原则。对于尚未终结的诉讼程序,应直接适用审判时已经生效的新程序规则。因此,无论从“从旧兼从轻”还是“程序从新”的角度出发,本案均存在适用2023年《醉驾意见》的充分法律依据。

“按照2023年实施的两高两部醉驾意见司法解释,进行证据审查判断,包括酒精检测理化报告鉴定这些证据均不符合醉驾意见的证据标准,其中很多属于非法取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判决贾军祥无罪。”

03 大量新材料入卷

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庭审中有关证据形成过程的争议同样激烈。案发时关于醉驾检测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并不完整,相关文书中还存在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缺失的情况;参与采血的医务人员资质亦存在争议;而鉴定数据的计算过程此前曾多次出现调整和修正。

更令辩方不解的是,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大量此前未曾出现的材料开始陆续进入案卷。据悉,本次庭审前,办案人员携带厚厚一摞补充侦查材料出庭,并表示此前缺失的部分材料均已补充完善。

“你说缺什么,我都给你拿过来了。”辩护人转述对方在庭审中的说法称。对此,辩方认为,如果相关材料原本就存在,为何在一审、二审以及法院、检察院调取证据期间始终未能提交?如果相关材料系后续补充形成,其真实性和形成时间又应如何审查?

“这些材料究竟是案发时形成,还是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补充形成,外界很难判断。”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围绕醉驾案件中血液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这场持续多年的争议仍在继续。对于已经被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而言,重审能否真正回应程序合法性与证据可靠性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