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中国检察网临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被告人凌某某在某按摩店内,容留他人提供卖淫服务...

临沂凌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

凌某某容留他人卖淫

(图源网络)

2021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东其经营的某某按摩店内,容留王某某某向张某、刘某某向任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等。

依法作出判决

(图源网络)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凌某某,女,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53********,汉族,文盲,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

2020年4月26日因介绍卖淫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21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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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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