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其他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1年7月18日

矛盾纠纷类型:宅基地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息县临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临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岳学贵

审稿:息县司法局基层股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宅基地纠纷经济赔偿

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界限不清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8日,家住临河乡某村的陈某找到临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本村村民冯某与其丈夫任某因宅基地的事发生纠纷,邻居及村委会曾多次出面调解无果,希望临河乡调委会帮助协调解决。

陈某说,2005年3月份,与丈夫任某从外地务工回来,当时家里房子空间小,由年迈的公公婆婆住着,想着自己拖家带口4人,挤在公公婆婆屋里不合适,与家人商议并经得本组村民同意后,在息陈路北侧近旁乙组(本组)与甲组交界处,建二间住房。十几年过去了,没有人提及建房所占宅基地的事。而在今年5月份,甲组村民冯某突然找到任某,说任某住房占了他家的宅基地,强烈要求任某给个说法。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为进一步掌握纠纷情况,调解员于当天下午找到村委会,询问村委领导几次调解冯某任某的经过,并在村干部的带领下,与陈某及其丈夫任某一起查看了现场情况。任某建房位于息城路北侧甲组与乙组交界处,有两间,为砖木结构,上顶铺着石棉瓦。经测量该房屋东西长10米,宽5.5米,总面积55平方米。房屋右侧是一条通往主干道(息陈路)的入组路。(据任某讲这条路是本组群众用1.2亩地与甲组交换的 )。随后,调解员入户调查周边的群众得知,任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在以前是荒滩,因位于两个村民组的交界处,甲组村民说是他们的,乙组村民说是他们的,因年代久远无法考证也无法界定。同时,调解员通过走访对冯某与任某之间的矛盾有了初步的了解。

任某认为冯某依仗自己兄弟多,又是甲组的村民组长,有欺压群众强占集体宅基地之嫌。心里憋屈,有一回冯某找他谈及宅基地的事,就没好气地说:"那片宅基地是集体的,不是某个人的,你无权干涉。"冯某吃了闭门羹,心里有怨忿,一直想找机会发泄。刚好有次在路上遇见任某就拦住去路,双方言辞激烈并发生肢体冲突,矛盾升级。此后,冯某纠缠着任某不放,每天八点准时到医疗室(任某是村医在此上班)找任某,接着到村委会找陈某(任某的家属,在村委会工作),向夫妻二人讨要一个说法。村委会领导看到冯某天天如此,影响正常的办公,曾多次出面调解,效果依然不见好转。

为尽快找准问题的焦点化解矛盾,调解员在村干部协助下于2021年7月19日入户冯某家调查了解情况。双方见面调解员说明来意与冯某攀谈起来。冯某讲述了那片宅基地的由来。2005年的一天,任某一家从外务工回家,想在本组盖一处房子,当时任某没有宅基地,就与本组及家族的人商议。任某所选定的宅基地均遭到他人的反对,任某为建房的事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冯某说:"当时任某的父亲和我关系好找到我,说占用我的一部分宅基地,考虑到我们乡里乡亲的,邻里共事不容易,就答应了任某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子。这房子盖起至今16年,这些年来没交过占用费,没给过一分钱,连一句感谢的话都没有。如果当初不同意任某在那盖房子,就是在那片地上栽树,也可以卖一万多元钱。现在倒好,任某占了我的宅基地不领情,还说混话,说那片地当初是任庄组的荒滩,属于集体,我无权干涉。"

冯某情绪十分激动地说:"任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在集体分地时分给我了,任某说与我无关,当初盖房子的时候咋不说能话,现在能耐了,忘了当初他爹是怎么向我求情的......白眼狼。现在两口子都有工作,是村里大人物,在乡里县里都有关系,有人撑腰,我倒要看看他们有多能耐。"还扬言,"任某必须交宅基地占用费,如果不交,到时候拆了房屋别说翻脸不认人。这件事一天处理不好,我一天都不会让他们闲着。"调解员安抚着冯某,向其要了联系方式,打算在冯某消气的情况下再做工作。

7月22日,调解员将冯某与任某邀请到乡调委会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告知其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现场,冯某非常激动,大声嚷嚷,如果任某不付房屋占用费就拆房子。任某也不甘示弱,与其针锋相对。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调解员立即进行了情绪安抚,建议双方保持冷静,换位思考,搞好乡邻关系,有矛盾要商量着解决。调解员见局势紧张无法继续调解下去,就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将当事人双方隔开分别单独沟通。双方情绪有所缓和,但对处理宅基地的意见各异,两人不欢而散。

调解员分析认为,尽管该起纠纷事情虽小也普通常见,但案情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在调解过程中有必要向当事人明法析理,以法律为依据化解矛盾。

通过走访群众,村干部讲述及与当事人双方交谈,调解员综合分析情况如下:冯某已是70多岁的人了,年纪大了脾气又犟,话难说,与任某发生纠纷,本身带有欺诈的性质。如果话说得轻了,他不买账,话说重了,他翻脸不认人,给人治难看。但冯某是多年的村民组长,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声誉,只要给足其面子,大局会顾的。而任某年轻气盛,嘴巴硬内心软,说话打人脸,兜出事后心里害怕又缺少应对的方法,通过与任某的沟通得知,其本人从内心来讲非常渴望把这件事尽快妥善解决好。如此一来,做通冯某的思想工作是关键。

据任某及其家属反映,当初本组群众因出行不方便,集体同意用1.2亩地与甲组荒地交换,用以建出行路,他们所建房的地盘也在其中。所以,任某认为自己建房的宅基地现在归乙组集体所有,与冯某没有半点关系。当调解员与冯某谈及此事时,冯某一口咬定乙组用地交换的是出行路,任某提及的宅基地不在交换范围之内。调解员说:"根据《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冯伯伯,当初乙组村民不懂法用1.2亩地与咱组交换荒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乙组群众出行不便有修路的权利,而我们有责任提供方便,而不能提条件相要挟。"调解员见冯某不说话,思想有动摇之意,话锋一转说:"不过,那都是过去的事了,不管怎样我们已经占了便宜,现在还固执地以宅基地的事与任某闹意见,乙组村民嘴里不说心里也不服啊!"随后调解员对冯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依据《民法典》第262条中,对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例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可见,任某建房所占荒地滩涂位于甲组乙组交界处,应由两组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咱一个人与任某争来抢去,不是依法代表集体的,有私人目的,从法律的角度站不住脚。"

调解员又对冯某讲起《民法典》第288条中,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调解员说:"现在社会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有很多的条条框框我们要遵守,违背法律法规是要吃亏的。同时,现在社会提倡和谐,我们与邻居也要和睦相处,听咱村里干部和群众反映,冯伯在咱村干了几十年的村民组长,受人尊敬和拥护,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我们不能因这事影响到自己的声誉。再说,任某年轻气盛,说话不中听,虽说是40多岁的人,但在你面前还是个孩子,是个晚辈,念在你与他过世的父亲以往的交情上,原谅他,包容他,不要和他计较。任某说过,自己从来没有强占那片宅基地的想法,只是老母亲还在,暂时需要一个住处,等到十年八年老母亲不在了,房子自己拆除,宅基地归谁不管。"调解员见冯某没有了抵触情绪,有接受和好的意愿。

调解期间冯某提到让任某赔偿钱的事,调解员打断他的话趁热打铁道:"冯伯伯家庭条件好,楼房住着,儿子在外做生意挣大钱,孙子也考上公务员刚结了婚(走访群众得知),一大家子和睦幸福,都是冯伯会当家的结果。所以,咱不在乎钱多钱少,在乎任某有没有诚意道歉,给咱面子。"调解员一番夸赞,让冯某心情大好,释然说:"看到你们来来回回为我们的事操心,也不能薄了你们的情面。我可以退让一步,不过得看看任某的表现。"调解员见冯某作出让步,才松了一口气。

【调解结果】

2021年7月30日,调解员再次将当事人双方约到一起,经过不断的努力和协商,最终冯某、任某互相让步,握手言和。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一、任某带着烟酒等物品主动登门冯某家,对自己过分言行向冯某道歉。

二、任某住房暂由任某的母亲居住,待百年后,房屋主动拆除,宅基地归谁与任某无关。

三、在任某母亲居住期间,冯某不得以任何借口为难任某。

四、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今后均不得再以此为借口向对方提出其他诉求。

随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调解员在回访中得知,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宅基地引发的邻里纠纷。这类案件比较常见,但问题往往比较尖锐,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势必将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当事人双方更大的人身伤害。本案中调解员经过实地察看多方走访,在摸清事实情况后,猜测当事人双方心中所想,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做好普法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依据本地乡土人情,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联合村级力量,采取灵活机动的调解方法,经过不懈努力,逐渐打开当事人双方心结,让双方都向着心中满意的平衡点靠拢,最终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之中。